看长度不是深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1 体表损伤
5.11.1
重伤二级 a)
挫伤面积累计达
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
瘢痕长度累计 200.0cm以上。
5.11.2
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5.11.3
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 以上。
c)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6.0cm2以上。
5.11.4 轻微伤
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 15.0cm2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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