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

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
1、对监察对象的识别原则可以总结为没有行为不监管,凡有资金必监管;
2、从职位出发对监察对象以行为属”为标准判断可有效地确定监察对象范围,实现动态监管原则。
行为主体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如人员任免投票、行业准入、招生、入院、采购等涉及先后顺序的公共管理事务,应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反之,在行为主体没有行使公权力时,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权。从国有资本投入和行政管制的角度,可划分重点监察的行业,在国企、公办单位中,国有资本以不同的股权形式出现,且政府在行业的入口处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处于封闭半封闭的市场竞争状态中。从业人员受国家的直接或间接授权和委托,以国家信用为背书代表国家行使社会公权力,负责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其权力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应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
对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进行细化,解决监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有利于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执纪执法机关,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是最基本的工作准绳。要坚决贯彻落实,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权力规范正确行使,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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