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
1、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2、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3、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的相关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2、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借入单位。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3、借调人员在借调部门工作不足六个月的,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在借调部门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由借调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评定等次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4、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编在岗干部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5、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借调部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6、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因工作需要,符合提拔或调动等相关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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