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公司就是一家企业把招聘员工的业务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由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其员工的薪资发放,社保医保,劳动保险等业务。
派遣机构作为就业服务主体应当具有公益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否定派遣机构的营利性却不可行。为此,可仿照我国职业介绍机构采取公营派遣机构和民营派遣机构并存,以公营派遣机构为主的政策。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的公共性弱于职业介绍,其成本高于职业介绍,因此无论是公营派遣机构还是民营派遣机构都应当定位为企业法人而非事业单位。
又由于公益目标在劳务派遣的目标体系中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因此不应将派遣机构与一般企业法人同等对待,而应当定位为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
拓展资料:
许多立法例虽将其法律形态定位为公司,但又对其主体资格做出特别限定并实行特许制度。我国有的地方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劳动服务企业,如《湖北省劳务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型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有的派遣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有的派遣机构由原来的公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转化而来。立法中根据这两种身份的职能来确定派遣机构的权利义务,并重视派遣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
同时,派遣机构又受要派单位的委托行使部分雇主职能。
因此,派遣机构是一种界于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混合性主体。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