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险协保员费用如何支付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协保员”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出现的新角色,也算是一种制度创新的产物。2007年,中央政府开始补贴农业保险的保险费,在六个省试点,开启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先河,农业保险一下子热起来了。因为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业务人员到十分分散的农户家里宣传展业和理赔,就聘请乡、村干部和农技人员帮忙组织、动员一家一户的农户参保,保险公司与这些村委会干部或者村委会、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农业保险条例》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七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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