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车辆救援服务企业:
我局《关于规范我县城市道路和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太价费【2013】017号)执行期2年已到。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和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0】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维持现行收费标准总体不变的情况下,现就我县城市道路和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拖车服务单位将车辆拖移至最近的停车场或修理厂,可以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二、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违章停放车辆拯救作业费的通知》(财综【2004】298号)规定,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三、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具体为:
(一)机动车城市道路和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1、拖车费。城市道路事故车辆进行救援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在公路上进行救援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2执行。
2、修整费。因重、特大交通事故中的损毁车辆,必须加以整修方可拖、吊的,另收取修整费,重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50元,特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100元。
3、保管费。对交通事故车辆,按规定需要暂扣的,或因车主(驾驶员)责任不能及时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理的,需拖、吊至停车场停放保管的,按实际停放天数收取保管费。保管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收取保管费后,应对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安全负责。
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被施救车辆拖入修理厂后当事人要求转厂或超过约定取车期限后当事人仍未能及时提车的,可以按附件4所列收费标准、车辆分类收取车辆停放费。
4、现场清理费。对影响交通畅通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散落物,应车主(驾驶员)要求,或在与驾驶人员无法联系的情况下,救援服务单位可对事故现场散落物进行清理,收取现场清理费,每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收费100元。一般交通事故以及车主(驾驶员)自行清理的,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