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超过30年使用权的归属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其实,不管开垦了多少年,土地资源都是国家的,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荒山荒滩自然也属于农村集体,农民开垦出来的土地,所有权自然也是村集体的。不过,农民自己开垦出来的土地,自然就有使用权,国家的基本政策也是“谁开垦,谁受益”,在当时种地需要缴纳费用的情况下,这些自己开垦的土地不必缴纳任何费用。

通常来说,农民在一个承包期内开垦的土地,本承包期内肯定归开荒人使用。但是,如果到了土地承包期,各地一般都会重新清查土地资源,你开垦的土地,就会被列到集体的账上,需要和原来的土地合在一起,重新进行发包。这时候,虽然是你开垦的,使用权也不再归你,而要按照政策统一发包,谁包到了,谁就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第二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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