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建设的犯罪分子;
  (二)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
  (三)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四)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帮助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减少,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第二章 组织 协调 指导 监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交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下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并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八条 本省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并对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有政纪处分建议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和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三)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五)提出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混乱的负责人的政纪处分建议;
  (六)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应当将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之一,并将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组织代表、委员督促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第三章 责任第一节 专门机关的责任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公安机关必须发挥骨干作用。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主要职责:
  (一)加强刑事侦查和预审工作,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
  (二)查禁和取缔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购卖和传播淫秽物品、吸毒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枪枝弹药、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的管理;
  (四)加强户口、流动人口和特种行业的管理,强化对出租屋、公共场所和重点防范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
  (五)加强交通、消防、边防管理,消除隐患,预防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六)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的管理;
  (七)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八)加强对基层治安保卫组织、社会保安组织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强化内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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