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属地管理原则。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文化的和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打击、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二)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采取措施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四)鼓励公民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秩序,同民族分裂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交通要道、城镇和牧(农)民定居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种草山纠纷;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其标准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遏制,社会丑恶现象减少,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第五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牧)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它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实行州、县、乡(镇)长责任制。州、县、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相应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正职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兼任组长。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由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六)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制定对策,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决定表彰、批评事项,或者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它事项。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与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相同。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九条 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第三章 治安职责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是:
  (一)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带头贯彻执行综合治理总体部署,积极参加各项综合治理活动,经常向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二)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破坏生态环境等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加强对社会面的有效控制;
  (三)及时处理公民控告、检举或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并保护控告、检举、扭送人的安全;
  (四)预防和打击吸毒贩毒制毒、制假贩假、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邪教组织,依法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
  (五)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非法出入境人员的管理,严格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管理;
  (六)严格治安管理,检查指导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基层治保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措施;
  (七)结合办案,处理来信来访,提出整改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机制和防范机制;
  (八)深入持久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开展维护国家、集体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教育;
  (九)做好防盗、防火及其他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
  (十)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回访、帮教工作;
  (十一)预防青少年犯罪,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疏导调解各种民间纠纷,防止各类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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