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如题所述

选举委员会职责大致有三点:选举准备阶段。选举委员会在这一阶段的工作职责主要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选举委员会在这一阶段的职责,主要是了解核实被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有效。投票选举阶段。选举委员会在这一阶段的职责,主要是主持投票选举。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员组成。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员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设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并且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有关民族应该有适当的名额。
选举的一般流程如下:
1、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
2、进行村民登记,确定选民名单。
3、提名候选人。
4、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计票时应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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