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切证件怎样注销机动车

如题所述

机动车和手续都没有了,应当向登记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在注销时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解释如下:

1、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8条中的规定:“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根据公安部124号令第二十七条: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3、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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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124号令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1、机动车灭失的;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3、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故被盗车辆不属于可销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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