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违建怎样解决

如题所述

需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实际的思路,立足民生,从有利于保护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处理。对涉及建成时间比较早、存续期间规划等管理规范发生变化的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即查处中,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或构建物的形成年代、法律规范变更的情况、行政管理的状况、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不能以未满足当前法定许可条件为由,一律认定为违法建设。对于建设于上世纪六十七年代以及八十年代初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宜用当前的规划许可的条件进行衡量,如果是在征收过程中,对于这种因历史原因导致手续不全的房屋,可以按照建设当时的规定考虑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农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更应该考虑补办手续、限期改正适用的可能性。 一、确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可申请的条件
1、你是认为政府拆迁侵犯你的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拆迁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拆除违建程序上的时间顺序是:
1、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
4、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6、张贴强拆公告;
7、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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