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项目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关系?

如题所述

工程现场项目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按照工程建设法规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与按程序选定的监理单位鉴定监理合同,在合同中规定项目管理方与监理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项目管理方根据签定的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
(1)管理流程图:
(2)项目管理方(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的义务、权力和责任
1)监理人的义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的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2)委托人义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应当敦促建设单位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相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委托人应敦促建设单位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委托人应敦促建设单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3)监理人权利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4)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5)监理人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6)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3)项目管理方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①项目管理方将工程现场围墙内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目标控制工作场授权监理单位进行控制,由监理单位承担工作程序的桥梁作用。
②项目管理方的现场实施阶段管理部做好与监理单位在现场机构的工作接口,并设专人进行工作联系、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
③项目管理方通过参加召开协调会和工地例会实现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工作,通过审查监理单位提前的各类文件和报告了解工程实施状况,评审监理单位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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