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的一般规定?

如题所述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规定是什么?有哪些材料可以使用?请看下文介绍。
1)凡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件、黏结材料、玻璃、板材(金属、天然石材、陶瓷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陶瓷)幕墙及其他材料的组合幕墙工程在建设和使用中必须确保其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
2)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具备资格的审图机构审查通过;承担各类建筑幕墙工程的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综合考虑幕墙工程的防火、防雷、连接预埋件的结构安全和光环境污染、节能保温等因素:幕墙施工企业应该根据设计、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安装的技术要求对幕墙材料、幕墙的结构设计和加工制作部件的工程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和规范、标准的规定编制监理细则,并实施有效的监管。
3)凡造价在限额(50万元)以上或檐高高于10 m的建筑幕墙应由具备建筑幕墙资质条件的企业施工安装。总承包企业具备建筑幕墙资质条件的应承担建筑幕墙的施工安装,不得另行分包或转包。
4)玻璃幕墙单元组件式样必须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单元组件式样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施工安装。
5)硅酮结构密封胶是保证建筑幕墙工程整体结构安全和质量的关键材料,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测试,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硅酮结构胶严禁用于建筑幕墙工程。
6)硅酮结构密封胶的采购应到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销售企业购买,购买国家认定合格的结构胶产品时应索取正规和认定证书复印件(须经公证部门认证的)、进口结构胶还应有进口商检合格证明复印件。销售商在供货时应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幕墙面积和需用胶数量,并登记存档备查。
7)国产结构胶包装上必须有国家认定标识、中文说明、批号、出厂及使用有效日期、生产合格证;进口结构胶包装上应有商检报告和标志、国家认定标识、中文说明、批号、出厂及使用有效期。
8)玻璃幕墙施工安装前,建设单位(或按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单位)必须将所用结构胶、双面胶条、泡沫棒、铝材、玻璃和相关材料见证取样送国家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中心(机构)做相容性和剥离黏结性能检测,并对结构胶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黏结性能进行复验。检测项目不全、试验检测日期与施工日期不符或检测报告与检测中心(机构)存档报告不符合的均为无效报告。
9)结构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或即将到期(距有效期不足45天)的结构胶不准销售和用于工程施工安装:幕墙的同一组单元构件只准使用同一牌号和同一批号的结构胶。
10)玻璃幕墙产品生产制作企业必须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应执行玻璃幕墙材料及产品的准用证制度。无玻璃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玻璃幕墙产品,未获得准用证的玻璃幕墙产品也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幕墙产品生产企业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玻璃幕墙产品无准用证及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安装及验收。
11)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接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
12)玻璃幕墙的隔热保温材料宜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防火板等不燃材料。
13)幕墙开启窗的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立面效果要求,避免没置在梁、柱、隔墙等启闭不便的位置,开启扇的开启角度不宜大于30°,开启距离不宜大于300 mm。
14)高度超过40 m的玻璃幕墙工程宜设置清洗设备。有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要求时,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
15)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幕墙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使用中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16)幕墙与周边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与楼板或隔墙外沿间的缝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应进行防火封堵。幕墙与各层楼板、幕墙外沿间的缝隙采用岩棉、矿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00 mm,并填塞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宜采用厚度≥1.5 mm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宜填充防火密封材料(如防火包等)。
17)幕墙的金属框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清除非导电保护层。
18)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体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设计值。玻璃幕墙构架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碳素钢锚栓应经过防腐处理,连接节点锚栓不应少于2个;不应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极限承载力的50%。
19)幕墙与砌体结构连接宜在连接部位的主体结构上增设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梁、柱。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撑结构。
20)隐框或横向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的下端宜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其长度不应小于100 mm,厚度不应小于2 mm,宽度不应超出玻璃外表面。托条应能承受该分格玻璃的重力荷载作用,托条上应设置衬垫。
a)框支承玻璃幕墙结构的单片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 mm,夹层玻璃的单片厚度不宜小于5 mm。夹层玻璃宜采用干法加工合成,夹层玻璃的胶片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胶片厚度应不小于0. 76 mm;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 mm。
b)结构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厚度: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 20 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厚度不应小于2 mm;当横梁跨度大于1.20 m时,其厚度不应小于2.5 mm;型材孔壁与螺钉间直接采用螺钉受力连接时,其局部界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 mm。
c)玻璃及其他材料在横梁上偏置使横梁产生较大的扭矩时,应进行横梁抗扭承载力计算。
21)框支承玻璃幕墙结构立柱受力部位厚度:
a)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厚度不应小于3 mm,闭口部位厚度不应小于2.5 mm;型材孔壁与螺钉间直接采用螺钉受力连接时,其局部界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b)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厚度不应小于3 mm。
22)横梁可用角码、螺栓(钉)与立柱连接。角码应能承受横梁的剪力,其厚度不应小于3 mm。角码与立柱间的连接螺栓(钉)应满足抗剪和抗扭承载力要求;角码和立柱采用不同金属材料时,应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双金属的接触腐蚀,
23)全玻幕墙结构玻璃高度大于表81所示限值的应悬(吊)挂在主体上。
24)全玻幕墙的周边收口槽壁与玻璃面板或玻璃胶的空隙不宜小于8 mm,吊挂玻璃下端与下槽底的空隙应满足玻璃伸长变形的要求,玻璃与下槽底应采用长度不小于100 mm、厚度不小于10 mm的弹性垫块支承或填塞,槽壁与玻璃间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处理。
25)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 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但采用密封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要用硅酮结构胶,玻璃自重不宜由结构胶缝单独承受。全玻幕墙玻璃面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0 mm;夹层玻璃单片厚度不宜小于8 mm;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 mm。
26)框支承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钢化或夹层玻璃);点支承玻璃幕墙面板应采用钢化玻璃;采用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夹层玻璃类的等效截面厚度可按两片玻璃厚度之和计,高度大于8m的玻璃肋应进行平面外稳定验算;高度大于12 m的玻璃肋除应进行平面外稳定验算外,还应采取防侧向失稳的构造措施。隐框玻璃幕墙采用悬挑玻璃时,其悬挑长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超过150 mm。
27)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 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0 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支承装置的支承头应能适应玻璃面板在支承点处的转动变形,支承头的钢件与玻璃件宜设置弹性材料的衬垫或衬套,衬垫(套)的厚度不宜小于1 mm。
28)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采用结构胶粘接同定隐框玻璃幕墙构件应在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注胶,注胶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9)玻璃或其他材料幕墙安装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其主要内容有:工程进度计划:与主体结构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协调配合方案;搬运、吊装、测量、安装方法及安装顺序;结构胶的施打质量保证措施;构件、组件和成品的现场保护;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检查验收等。单元式玻璃幕墙安装施工组织设计还应含以下内容:吊具类型和吊具的移动方法,单元组件起吊地点、垂直运输与楼层上水平运输方法和机具;收口单元位置、收口闭合工艺及操作方法;吊装顺序及吊装、调整、定位固定方法、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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