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外祖父母结婚50年后,外祖母病逝(无遗嘱),他们有三个女儿, 一人在上海但不和外祖父住在一起,另外两人居住外地和国外。外祖父于1989再婚, 继祖母一方有五个子女。我的外祖父是高级离休干部,继祖母也是一个离休干部, 各有一套国家分配的住房,婚后继祖母搬到外祖父处。
不久,继祖母让她的一个儿子将她原有的房子产权买下。1991年,我姐姐研究生毕业, 想留在上海工作, 于是需要落户口,外祖父答应后却被继祖母断然拒绝。我母亲三姐妹虽然对此不满, 但不愿为此破坏外祖父和继祖母的关系。同年,外祖父和继祖母将所住的房子产权买下, 当时我的表弟户口在此并且也住在一起, 但并不知此事。2005起,外祖父和继祖母先后因病住进医院。他们的所有证件和账户, 遗嘱全部由继祖母的子女接管。其子女并将除了我表弟住的那间之外全房间都锁住。 尽管如此, 我方子女仍然对他方礼尚往来。 2008年外祖父病重, 召唤在外的两个女儿来沪见面, 并说路费由他负担, 但被继祖母改成负担一部分。外祖父当时已说话困难, 母亲三姐妹为外祖父买人参和虫草,每月花费数千, 向保管外祖父工资及存款的对方子女探问是否可以从外祖父的工资中支出时,被告知"不必花这么多钱,花了也没用", 并表示账户是不会交给我方的。我父母因照顾外祖父须要在上海住一段时间,居委会建议办一个暂住证,于是向对方子女借用外祖父的户口本, 对方先说找不到了,拖了很久之后才由他方持户口本和我母亲一同去办了手续,户口本不能放手的原因是怕我方"作出违法乱纪的事情"。 后来外祖父需要连续陪夜,家里人实在招架不过来(我父母已年过七十), 母亲和医院护理部商量下来决定加请一位护工, 但继祖母和她的子女去到护理部大吵一番,说这钱是他们付的,并表示不同意加雇护工。 外祖父弥留之际,昏迷不醒, 我母亲一方向继祖母询问是否有外祖父的遗嘱, 她推说在她的子女处, 而她的子女又推脱说找不到了, 多次追问下,他们 终于从继祖母床边的抽屉里拿出一张公证遗嘱, 让我母亲姐妹看了一眼便收回。(内容大致如下: 两人中一人先逝,另一人继承全部房产,另一人生后将房产的一半由一方子女分, 另一半由 另一方子女分。其他财产在任何一人死后,其名下的一份由其子女分。) 几天之后外祖父过世,我母亲姐妹要求继祖母再次出示外祖父的遗嘱, 被拒绝, 原因是已经出示过了。后来在外祖父单位的劝导下,继祖母终于拿出遗嘱,却是与上回看到的不一样(也公证过), 内容大致如下: 如外祖父先逝,继祖母继承全部房产。如继祖母先逝,外祖父继承全部房产,外祖父故世后会将房产的一半由一方子女分, 另一半由 另一方子女分。其他财产在任何一人死后,其名下的一份由其子女分。 如外祖父先逝,继祖母继承全部房产。如继祖母先逝,外祖父继承全部房产,外祖父故世后会将房产的一半由一方子女分, 另一半由 另一方子女分。其他财产在任何一人死后,其名下的一份由其子女分。
现在还未划分遗产。我方亲友都感到很疑惑,外祖父生前为人正直,受人尊敬,多年来一贯表示生后遗产会公平的分给子女,并多次在书信中提及, 而现在的遗嘱中却显然是不公平的, 这与他一生的为人不相符合。
这且不说,外祖父过世不到十天, 继祖母的子女表示要我的表弟从外祖父的房子里搬出去, 理由是他们要执行遗嘱, 现在房子的一切所有权属于继祖母,并且明言表弟不搬,外祖父的存款是一分钱也不给我们的。
我们只能默认了吗?
继祖母现在一口否认她有遗嘱, 但各种线索显示她与外祖父同时公证了一式两份的遗嘱, 内容对称, 该遗嘱中继祖母保证死后平分遗产。当立遗嘱时看似公平,但现在外祖父已故, 继祖母尽可撕毁原遗嘱。
我家人与人为善不斤斤计较, 还从未见识过这种欺人太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