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不用刑事责任的法律是谁搞出来的?

如题所述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法官戴维·贝兹伦:
只有在犯人无法辨别正确与错误时才能视为精神错乱,如果其犯罪行为是因精神病或精神缺陷所造成,可不负刑事责任.
理论基础来自于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该理论认为每个犯罪人都有自由意志,人是在自由意志下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对一个人处罚的根据是他可以从善而不从善,由此形成刑事古典学派的核心刑罚观念:以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由于精神病人没有自由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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