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部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变更的通常情况
1. 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
2. 承包人鉴于现场情况的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3. 第三人出于相邻权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4. 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原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二、常见的几种承揽合同
1 、加工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其加工制作成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亦称来料加工合同。如服装店为人缝制衣服;装裱人为人裱字画。
2 、定作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原材料,为定作人制作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木器厂用自备材料为定作人制作家具。
3 、修理合同即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为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修理中所需要的机件、配件可由承揽人提供,也可由定作人提供。
4 、复制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或数个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如承揽人为文物部门复制文物,制成复制品用于展览。
5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1 、合同的主体不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 建设工程合同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2 、合同标的物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
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3 、 合同订立方式 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以是口头形式。实务中,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很多合同条款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4 、合同解除条件不同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
5 、违约救济方式不同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 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6 、定义不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在《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最后第 287 条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承揽合同 的有关规定。”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将建设工程合同归入承揽合同的大类,说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完整而全面的得到履行是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期望达到的完美状态,但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在合同因为各种复杂条件的产生而不适合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来实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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