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成立所需条件

如题所述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扩展资料:

需准备的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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