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可以适用,销赃者实质上是无权处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如果受让人不知情并且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了交付登记的,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财产,但是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因此,即使是赃物,只要符合上述的规定,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法律分析
1、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却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在物权的转移上具有一定的效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擅自转让他人的财产的,如果受让人不知情、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完成了交付的程序(动产取得、不动产办理登记)的,该受让人取得财产,但是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的,转移无效,原所有权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如果构成善意取得的,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3、因此,赃物的销赃行为,在民法上而言,销赃者的行为即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购买者并不知情,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完成了所有的交付行为,当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时原所有权人发现的,应当向无权处分者索要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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