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缺钱,想贷款600万开发一块17亩的土地建...

如题所述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缺钱,想贷款600万开发一块17亩的土地建...

地是你的吗?有建设规划吗?

二、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基本流程如下:1、递交申请2、受理调查3、项目评估4、核查审批5、办理手续6、资料归档7、贷后管理8、收贷撤保。《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安装企业直接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的书面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方式、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偿还能力等情况。第十一条:对开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通知开发商正式填写《固定资产(中长期)借款申请书》;申请建筑安装贷款的,根据资金期限,属于短期贷款的,通知建筑安装企业正式填写《流动资金(中短期)借款申请书》,属于中长期项目贷款的,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固定资产(中长期)借款申请书》。第十三条:贷款调查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合法性的调查,除按照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调查内容外,还应调查、认定:(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主要调查借款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等项目。(二)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性。调查开发商开发资质等级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有权部门办理年检。(三)土地出让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应调查土地出让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土地规划红线图是否经批准。(四)合法批件的完整性。应调查项目所在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已交清,《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已经开始销预售的,是否持有有效的《销预售许可证》;上述批件是否为临时性质的批件。(五)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应调查贷款项目开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调查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否属改变农业用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对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调查是否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可进行有偿出让。(六)参建、联建协议或合同的合法性。(七)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还要调查该项目是否列入国家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减免税费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划拨土地的取得是否合法。(八)抵押物的合法性。根据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得用下列房地产进行抵押:1.违章建筑及已列入范围的房屋、设施;2.军事设施;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4.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登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地上房屋所有权已经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根据房地产法对房地产转让的有关限制规定,应避免用下列房地产进行抵押:1.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2.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3.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对建筑安装贷款的合法性调查,除按照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调查内容外,还应调查、认定:(一)从事建筑安装的资格。主要调查借款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建筑安装、装修等项目,营业执照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性和建筑活动的合法性。应调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是否有效,是否经有权部门办理年检,其建筑活动是否超越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是否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外地企业承建许可证。应调查外地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是否持有进入本地区承建项目的许可证,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四)建筑安装企业提供的中标和承建合同、协议真实有效。(五)贷款实际用途合规。是否用于垫资承包等国家政策所列禁项。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建筑安装中长期贷款实行逐笔核贷,逐笔发放,按照工程设计和实际施工进度的需要逐笔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三、古代的开发商,房贷和买房人的关系是怎样的

第一,古代其实也有开发商司等现代形式出现,其职能却跟现代的开发商一样,就是负责人。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开发商不少。王莽还没做皇帝的时侯,曾经出资一百万贯,在都城买下三十顷地皮,建成一批房子,低价卖给流民居住。唐朝的宰相裴度退休之后,也曾在洛阳(楼转让给朋友和同僚。《太平广记》里还有位大老板窦_,用三万铜钱买下十亩洼地,平整之后,建成商铺二十期,四品以上的京欢在北京(楼盘)近郊买地,营建之后再卖出去。清人杨静亭《都门杂咏》有言:“卸华堂。看他营造看他卖,多少官居积宦囊。”说的就是满清公务员退休之后

第二,古代的住房自有率并不比今天高。仅以宋朝为例口就已达到五十万左右,整个城区除了道路和水面,剩下的就是房子,可供开发的空地寥寥无几。雍熙二年九月,宋太宗想扩建宫城,取消了扩建计划。而在南宋极盛时期,都城杭州(楼盘)的人口已经飙升至一百多万,城区面积却不到三十平方公的北京持平,以至于很多官居住。

第三,古代虽以贷到房款,尤其是在明款建房简直成了城市居民房款不足时的主要解决方式。

您会问,那时候连银行都没有,他们找谁贷款呢?

大致有四种渠道:一、找当铺贷款;二、找钱庄贷款;三、找印局贷款;四、自己组织“钱会”,购房者之间互相贷款。

先说当铺这种渠道。

铺一直存在于中国的大中城市者缺钱了,可以拎着东西到当铺去,让人家估个价,然后按估价的百分之七十或者更低的比率贷出钱来,并约好还款日期和利率,期限一到,一手把钱还给当铺,一手把自己的东西拎走。很明显,这是一种较为原始

购房者到当铺贷款,抵押品饰、珠宝、古董、字画等动产,一种是房契、地契等不动产凭证。利息一般按月计算,利以前的利率通常高一些,月利百的利率通常低一些,月利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某些时期,政府还的上限,比如在南宋和明清两代,当铺放款时的月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所说的“月利率”,跟现在一样是要算复利的。比方说,您买房缺钱,把老爸收藏的古董从家里偷出来,找当铺做抵押,贷了十万,月利按百分之三,贷给当铺多少钱,才能把老爸的古董换回来呢?如果按单利,每月利息都是三千块钱,一年之后连本带利是十三万六千;而如果按复利,第一个月的利息是三千,第二个月的利息就是三千九百,第三个月的利息就是四千一百零七十??就这么利上加利,最后您得还给当铺十四万两千五百七十六元。

聪明的朋友会发现,古代的购性不大。为什么呢?倒不是因为当铺按复利计息,还款时太吃亏,而是因为找当铺贷款必须拿得出东西作抵押。对于急需贷款的购房者来说,这门槛太高。第一,他们没房,拿不出不动产凭证;第二,他们家里也不大可能有特别值钱的动产,要不然早变卖了凑成房款了,谁还傻呵呵地去当铺借贷啊。

那么好,咱们撇开当铺,再说钱庄。

钱庄出现得晚,按经济史界的主流说法,像模像样的钱庄到明朝才开始出现。不过对于购房者来说,钱庄的一大优势就是贷款时可以不用抵押,只要贷款方能找到实力雄厚兼且信用卓著的担保人就行了。如果贷款方自身信用卓著,能够得到钱庄的信任,那么连担保人都不要,就能从钱庄贷出钱来。

在明朝后期和有清一代,钱庄遍及大江南北,其主营业务却大致雷同,就是存款、贷款和货币兑换。很多钱庄吸收了储户的存款,再把这些资金贷给急需用钱的人,从中可以赚到一定的差价。那时候钱庄吸储,其主要功能在于保管,而不在于保值,商户到钱庄存钱,常常是没有利息的,即使有,那利率也远远低于钱庄放贷时的利率。例如清朝光绪年间,上海(楼盘)各大钱庄的存款利率一般在每月百分之三左右,而贷款利率每月最低百分之七,活期贷款利率则高达每月百分之三十。并且那时的钱庄跟现代银行一样,吸收存款按单利计息,向外贷款则按复利计息。假设您找了保人,向钱庄申请十万元的活期贷款,月利按百分之三十计算,那么一年之后,您就得还款二十三万。这是很吓人的。

有意思的是,如果您比较有钱,已经在清末某家钱庄存了几百万定期存款,那么万一哪天您想买一套上千万的豪宅,是可以找这家钱庄透支的,而且不用付息。由此可见,嫌贫爱富是金融业与生俱来的毛病,无论是清代钱庄还是现代银行都不能免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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