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对象在晚十点半加班刚下车的时候,在过马路(可并行八辆车的)时被撞伤,现场是这样的,车停在人行道上,刹车痕有18米多(不太明显),刹车痕是从右向左,车从西向东开,人从北向南过,人行道边有一个红色小人及黄色减速灯,标有40S杆。车的风挡粉碎,车前有一鸡蛋大的坑,事故照片上没有我对象出事后的位置,地上没有受害人的痕迹。我对象不记的事发的经过,造成双小腿胫骨粉碎骨折及小骨骨折,头部开卢。因为没有证人,不能确定我对象走没走人行道 ,造事人打了110,120把人接到医院,在没有受害人事后位置的情况下,交警定我对象次要责认,理由是没有确定安全的情况下过路,人过一半的路是车让人还是就人让车,说对方车速快,是不正确,请帮帮忙,详细回答,还有什么不清楚的让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