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老板征农民土地办厂

外地老板到农村征农民土地办厂,但村里给农民的钱有点少。农民不干,但有些干部就来硬的,把钱拿到那些老实人家里,硬逼着他们把合同签了。因为都是村里的农民,最后大部分都“同意”了。只有少数人坚决不同意,而且还抬高价钱。我想问的问题是,这些抬高价钱的人这样做对不对?犯不犯不犯法?
这些抬高价钱的人还出钱跟村里的人买了别的村民的地,以增加他们手里的地的面积。这样做对不对呢?

那些村干部说了在某时某刻就要开始动工建厂,如果到时候有谁敢阻拦就抓谁。这样有法律依据吗?法律对征用农用土地办厂有什么样的规定?偏向农民还是更偏向于那些所谓的老板?

首先要看外地老板到村里征地办厂是不是合法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经批准的乡镇企业除外)。国家对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有着严格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即国家根据建设需要进行征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私自行使此项权利。经过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才能申请用地,那个外地老板去建厂,如果其未办理相关征用地手续,则是违法的。建议你们向国土局或国家土地督察局或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举报他。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征收土地补偿原则及程序为: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各省(市、自治区)也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土地补偿标准,建议你们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去具体咨询一下。但那个补偿标准是最低标准,即只能高不能低的标准。低于最低补偿标准是违法的,高于最低标准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行,国家不会干涉。但向你讲的这种情况,那肯定应该是违法用地了,否则那些人也不敢那样敲诈老板,老板也不会那样做了,建议你还是尽快举报他们吧,否则到时候你的地不仅种不成还会受到不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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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03
抬高价不对 但不犯法 事坏就坏在村干部身上 没人原 好好商量
第2个回答  2009-03-03
你是中国人么?中国人是讲策略滴……最开始你多选几个村,都掉着他们,让他们给你优惠条件,负责解决问题之后再去办,这样,那些村干部肯定会受你指挥,现在主动权在人家手上,还谈法,这在是农村,人家法院判你有理也没用,而且农民是弱势,在法律上是有“同情权”的,你的问题法律解决不了,靠你自己的手段了。
第3个回答  2009-03-05
1.外地老板办厂征地显然是商业性质,并非公益事业。商业行为必须遵循商业规则,即平等协商,农民可以开出任何价码,也可拒绝交易,谁强迫交易谁犯法。
2.抬高价的农民购买别人土地意图增值获利。应说明这种买卖法律不承认,但是用地老板和村委无权制止,政府也不会主动去查究,你要想占用还必须认了。这事的风险在于,原卖地农民反悔追索土地或增值补偿法律会予以支持。
3.村干部抓人的话是吓唬人,早些年一些地方有,不仅没法律依据,而且是违法,国家正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打击。
4.使用农用地办厂的程序是,通过村集体与农民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后按管理权限报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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