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一、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1、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
(1)南京条约 1842年8月29日;
(2)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1843年7月22日;
(3)望厦条约 1844年7月3日 又称《五口通商章程》;
(4)黄浦条约 1844年10月24日 即《五口贸易章程》;
(5)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6日;
(6)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7日 ;
(7)中俄天津条约 1858后6月13日 ;
(8)中美天津条约 1858年6月18日 ;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不平等条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不平等的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要依据当事人是否申请撤销合同而定。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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