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的受害者们为什么不选择离开所在家庭?

如题所述

这学期在上一门课,Domestic Violence Seminar, 家暴研讨。

第一堂课,我们的教授就告诉我们,不要问“她们为什么不离开”,那是个错误的问题。
这幅图,是家庭暴力的基础图解。权力与控制是这段关系的核心,而暴力,只是表象。
根源,是控制。

我在专栏里写了一篇关于家暴的文章,在此把大多数内容贴过来吧。

先来看一组来自美国的数据吧。

在美国所有的家暴受害者中,85%是女性[1]。

在美国,三分之一的女性在她的一生中会遭受至少一次来自亲密配偶的肢体暴力。五分之一的女性在她的一生中会遭受至少一次来自亲密配偶的严重肢体暴力。

每年,全美国有4774000位女性被亲密伴侣进行肢体暴力。

在全美国所有与暴力相关的犯罪中,有15%是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

在2001年到2012年之间,在阿富汗和伊拉克殉国的美国士兵总数是6488人。而,在相同的时间段内,被配偶或前配偶杀死的女性,是11766人。——前者的二倍[2]。

如果,美国的数据是如此尖锐可怕,那么,在中国的土地上,暴行的数目与严重性,想来只会更加让人浑身发寒。

她们被殴打,被辱骂,被虐待,甚至可能被杀害。——所以,你会不会问,她们为什么不离开?

我的教授朱莉说,不要问那个问题。

我们应当学会理解她们的处境,但是不要指责她们“为什么不离开”。因为,单纯的一句“离开”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并不代表一切的结束。

在第一节课上,朱莉给我们布置了一篇阅读作业,关于她们不离开的理由。

也许她们害怕。数据和事实都表明,“离开“不会终止对方的暴力,而会使对方的暴力加剧。他们将配偶视为自己的所有物,当她们“背叛”,那些男人会展开愤怒的报复,不仅对她们,也对她们的家人。许多男人威胁他们的配偶“如果你敢离开我,我一定会杀了你,杀了你的父母。” 很多男人真的那样做了。在一个1986年的数据研究中(对不起没有找到更近期的数据),在所有被配偶杀害的女性中,有四分之一是在分手后被杀死的,还有四分之一是在逃离的过程中被杀死的。

也许她们不知去哪里。离开需要金钱 。租房子需要钱,吃饭也需要钱。她们不是一棵树,靠着光合作用就能活下来。也许她们被虐待者洗脑,以为自己没有任何生存的能力,以为自己愚蠢而无能。在一遍又一遍的重复之下,她们以为那些话是真的,除了留在家里洗衣烧饭,根本不知道自己还有一些别的可能。

也许她们以为一切会好起来。那些男人也并不是一无是处。他们也曾经也有过美好的时光,有过浓烈的恋情。她们希望这个男人好起来,只要停止暴力就好。她们寄希望于心理治疗和婚姻关系咨询,觉得一切还有希望。

也许她们是为了孩子。那些殴打妻子的丈夫,同时却也可能是慈爱的好父亲。如果真的离开,她们可能无法得到孩子的监护权。她们害怕承担这样的后果,她们是母亲。

也许她们是害怕外界的流言蜚语。有多少人对于被殴打的女性有偏见,以为她们“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以为她们懦弱无能?又有多少人会对着离婚的女性指指点点,说她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家庭,说她不是个好母亲?她们不想被人那样评判,所以索性藏着,掖着,把一切埋藏在心里不说出来。

你是否了解她们的人生?你又是否能知晓她们面对的艰难?一句“你为什么不走”,在这些沉甸甸的实情面前,显得轻飘飘毫不负责任。

甚至,在长时间的家庭暴力之下,一个受虐的女性不离开的理由甚至可能不是心理原因,而已经是病理原因。

在美国的司法系统中,有一个被广泛认可的概念是“受虐配偶综合症”。关于这个病理症状,有一个很著名的案子想与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案子是写在我们刑法教材中的State v. Norman.

诺曼案发生于1988年,北卡罗莱纳州。

诺曼与妻子结婚了二十五年。 在他们结婚五年后,诺曼就开始酗酒,并经常殴打妻子。甚至有一次,在妻子怀孕的时候,诺曼痛打她,将她踢下了楼梯。第二天,她便流产了。

诺曼根本不工作,却逼迫妻子去卖淫作为收入来源。起初,妻子哭着求他不要让她去做那种事,然而只得到了一顿痛打。诺曼要求妻子每天必须卖淫挣来至少一百刀。如果没达到那个数字,他就狠狠揍她。

诺曼天天管妻子叫“母狗”,“婊子”,“贱人”。(英文词是“Dog,” “Bitch,” “Whore”.)他甚至真的把妻子当成条母狗来对待:不准她上床,让她睡在地板上。让她趴在桌子底下,从一个狗食盆里面吃狗粮。他会用手头能拿到的所有东西揍她:拳头,球棒,鞋子,或者酒瓶子。他会把烟头在妻子的身上按灭,曾经将一个酒瓶子砸碎在她脸上。

在诺曼死的前一天,诺曼喝的醉醺醺的,开车出门。理所当然地,他因危险驾驶而被警察抓了。第二天,他被释放后,满腔怒火都发泄在了妻子身上。他狠狠地揍了她一顿。那一整天,妻子害怕得不行。每当她稍微靠近诺曼一点,诺曼就抽她耳光。但如果她离得稍远一点,他就把玻璃瓶、烟灰缸往她身上砸。砸了一会儿,诺曼饿了,要妻子给他做个三明治。妻子乖乖地做了,拿去给他。他顺手把那个三明治摔在地板上,要她再去做一个。她也照做了。诺曼气冲冲地拿起这个三明治,又摔在地上,吼着“拿点东西垫着你的脏手,你的脏手碰过的东西还怎么吃!”妻子只好又去做了第三个,用纸巾垫着,拿给诺曼。这次诺曼拿起了那个三明治,把它狠狠按在了妻子的脸上。

那天晚上,邻居听到了诺曼家里传出剧烈的争吵和哭叫声,于是报了警。警察来到了诺曼家,妻子满身伤痕和青肿,哭诉着说诺曼打了她一整天,她再也无法忍受了。警察建议她申请人身保护令,然而她哭着说,如果她敢去申请,诺曼绝对会杀了她。她已经吃下了大量的“nerve pills” (大概是安眠药一类对神经有作用的药物)。警察想带她去治疗,而诺曼大吼大叫,阻止警察的帮助,吼着说“让那个母狗去死!她想死就让她吃更多的药好了!她就是个母狗,她不配活着!”并且,诺曼吼叫着威胁要杀了妻子,杀了妻子的母亲,杀了女儿。

警察没有理会诺曼,把妻子带去了医院。医院的工作人员后来作证说,那天晚上,妻子的情绪非常低落,她说觉得自己已经失去了任何希望。她觉得自己身处地狱,但无力逃离。

第二天,妻子回了家。诺曼看起来更生气了。他和妻子开车出门,在妻子开车的时候,由于他觉得妻子开得离前面的卡车太近了,他狠狠给了妻子两巴掌,又把手里的啤酒全倒在了妻子的头上。还不解恨,他甚至抬腿踹上她的头。回家后,他又开始打她,吼叫着要割开她的喉咙。她的女儿报了警,然而这一次警察没有来。

下午,诺曼终于打累了,决定小睡一会儿。妻子趁这个机会离开,去了她妈妈的家里,回来时,她的手里多了一把手枪。

她开了两枪,都打在诺曼的头上。

如上文所述,诺曼长期虐待妻子,诺曼入睡时妻子枪杀诺曼。对于这两项事实,控辩双方并没有异议。但是,在一审的法院中,法官拒绝了妻子的正当防卫抗辩——在妻子开枪的时候,诺曼是在睡眠中啊!此时诺曼根本不可能给妻子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根本没有危险性可言。因此,法官拒绝让陪审团考虑正当防卫的因素,仅令陪审团考虑故意杀人罪是否成立。理所当然,证据确凿,诺曼妻子只能被判有罪。

判决后,妻子上诉。

在上诉法庭上,妻子作证说:她的生活如同在地狱之中。她实在无法再忍受这一切。她没法从诺曼身边逃开,因为诺曼“会杀了她。”她也曾经尝试着离开诺曼好几次,然而每一次,诺曼都找到了她,拖她回家,再饱以老拳。她也不敢去申请保护令,因为诺曼对她说:“你要是敢把我锁在外头,你啥时候出来我啥时候杀了你。”并且诺曼也曾经威胁:“你如果敢向警察求助拦住我,我在看到他们出现的时候就先割了你喉咙。”并且,妻子是真心地相信,当诺曼威胁说要杀了她的时候,他并不是说说而已。那个男人真的会杀了她,真的会。

在法庭上,两位心理学的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席,他们提出了“受虐配偶综合症(abused spouse syndrome)”这一抗辩理由。

受虐配偶综合症,其基本定义为:夫妻或情侣关系的一方(大多是女性一方)在关系中肉体与精神都处于完全被控制的从属状态。这段关系通常伴随着大量的和长时间的暴力虐待。从而,被虐待的配偶慢慢相信对方可以完全控制自己,而她无法反抗,无法逃离,也无法从别人那里得到帮助。

当检方律师询问专家证人“妻子杀死诺曼先生,是否是合理的(reasonable)呢?”(注:在美国法系中,reasonable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通常的评判标准是,一个“普通人”在同样情境下是否会具有同样的想法。)专家证人答复:“嗯,在我看来,对于妻子而言,杀死他大概是必要的。”

按照当时北卡罗莱纳州的法律,正当防卫有两个因素都需要考虑:一个是主观因素,另一个是客观因素。主观因素所要求的是,对被告来说,她必须主观地相信为了保护自己免遭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杀死被害人是必要的。这个要求所探究的是被告人开枪时心中的想法。

本案中,妻子证实,她相信诺曼这次是真的要杀了她。而且证据也表明,在此之前每次当她试图从诺曼身边逃走时,诺曼都会跟上来,狠狠地痛打她。并且,两个专家证人都作证说,在心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妻子确实相信只有杀了诺曼才能够让她免除伤害。

而客观因素,要求的则是:被告当时的想法必须是合理(reasonable)的。这个标准是以“具有普通心理素质的普通人在这个情境下会怎样想”来评判的。也就是说,换一个普通人,被长期殴打虐待,患有受虐配偶综合症,在这个情境下,她是否也会觉得只有杀了诺曼才能拯救她自己?法官认为,在患有受虐配偶综合症的情况下,考虑到妻子已没有办法从两人的恶劣关系中抽身,陪审团也很有可能认为换了一个普通人也会觉得除了杀人并无解决办法。

法官在最后指出:法律绝不应该允许非法的杀人行为。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下,长期受虐的妇女杀死并无反抗能力的家暴者,也应在正当防卫的范畴之内。考虑到受虐配偶综合症,我们并不认为长期被殴打折磨的配偶必须等到致命伤害发生的时候才可以动手反击,或是仅在施暴者殴打她、或威胁要伤害她的那一时刻才能够进行正当防卫。如果法律将正当防卫的范围限制得如此狭窄,那么这个法律就是对现实世界的无视。

因此,上诉法院认为,基于本案的证据,陪审团很可能认为即便诺曼当时处于睡眠中,他仍处于对妻子持续施暴的状态。因此,妻子只是利用了她仅有的反抗机会来保护她自己不被杀害。因此,妻子可以提起正当防卫的辩护。本案发回审判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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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28
受害者不愿意离开的原因,莫非就是由于孩子的牵挂,另一个原因就是自己年龄越来越大,害怕父母担心,受怕,其实小两口之间有磕盼,这也是正常的,只要相互体谅,相互忍让,生活还是可以,过得好
第2个回答  2021-02-28
因为家暴的受害者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要么是经济上不够独立,要么是对施暴者还心存幻想,还有就是对孩子和家庭的眷恋,都是她们不选择离开家庭的原因。
第3个回答  2021-02-28
家暴的受害者没有选择离开家庭,主要的原因是受害者生性懦弱,不敢抗争,不知道离开了这个家自己能做什么,怎么生存下去,另一个原因就是舍不得孩子,想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这个才是最主要的原因。
第4个回答  2021-02-28
不选择离开所在的家庭主要有这样几层原因:

第一个,我把它叫做圣母心态,受害者以为凭着自己的能力,能够改变施暴者,能够拯救施暴者。我有个当事人,每次老公都把她往死里打,扯着头发用脑袋撞墙,或者猛拍头顶。她也想过离开,但每次老公施暴完,跪下来、痛哭求着她原谅的时候,她又会心软,觉得下一次老公会改,自己应该给他这样一个机会。就这样一次一次的想着给对方机会、帮助对方改变,然后一次次被家暴。我也问过她为什么不离婚,她告诉我,我能让他变好,只不过没找对方法。

第二个,依赖心理,也叫做变态的安全。受害者因为长期被控制、被恐吓,长期处于自我封闭、焦虑、自卑状态,不敢接触外界,自己会感觉只要家在就有安全,或者说总体是好的,只不过对方会时不时实施暴力罢了!所以,他们会认为,离开这个家、离开施暴者,外面会更危险。

第三个,真的是没有独立能力、没有经济能力。很多受害者是女性,而且家暴情形还包括经济控制,不离婚,最起码不会饿死,离了婚,她们往往担心在哪儿住?怎么解决吃饭问题?万一找不到工作怎么办?没有钱怎么办?有些当事人在考虑,离婚期间这段时间,断了经济来源,怎么办?所以,有些人是离不起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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