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类:
(一)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强制执行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也依当事人的申请撤回而结束。撤回执行申请与放弃权利撤销执行申请,都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执行法院应予尊重。所不同的是,撤销执行申请,是权利人抛弃自己的实体权利,致执行程序实体终结;而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抛弃的仅是该次执行程序性权利,结束的也是只是本次执行程序,其实体权利和强制执行请求权并未消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以书记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表示撤回申请的,应记入笔录附卷。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权利人享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是基于其与义务人有某种特定的身份关系,这种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因此,享有追索“三费”权利的权利人死亡后,其专属享有该项民事权利亦随之消灭,被执行人无需再对任何他人继续履行该项特定义务,人民法院因而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3、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的。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除该项权利是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之外,按照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其享有的权利可由其继承人行使,其继承人可以成为申请执行人。但是权利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其权利则无人承受,被执行人也就失去了履行义务的对象。此时,执行已成为不必要,人民法院应依法终结执行。4、作为权利人的法人终止后,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这类案件也因无接受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主体,而依法终结执行。随着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健全,这类情况最终将不会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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