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抚养权及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如题所述

虽说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予以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此规定有效的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使得在没有法定婚姻的庇护下,未成年人的生物学父母均需要尽到抚养义务,如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可起诉至法院处理。本案就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问题,下面我们来看代理律师如何争取抚养权及抚养费。

【基本案情】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 小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小各,男,汉族
案情概述:
原、被告于2013年5月相识恋爱,同年12年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于2014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名小肖。2015年9月双方结束同居关系,现小肖与小妞共同生活。庭审中,小妞自认自己月收入1万元,小各自认自己月收入17924元。小妞要求小各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小各只同意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2016年2月期间的子女抚养权,小各只同意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和2月的抚养费。
本案的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是否能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被抚养的权利。根据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依旧负有抚养的义务,若父母不承担相关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父母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小妞与小各没有结婚,但是双方育有一女,两人在结束同居关系后,依旧需要承担对女儿小肖的抚养责任,女方 小妞享有抚养权的情况下,小各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同样的小各享有探视权,这些与婚生子女的规定都是一样的。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小肖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女,在原、被告结束同居关系后小肖与原告小妞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小肖由原告小妞抚养为宜,被告小各应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关于原告小妞主张的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子女抚养费,本院依法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小妞与被告小各的非婚生女小肖有原告陈某某负责抚育,被告小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小肖抚育费四千元,至小肖十八周岁至。
二、被告小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小妞二_一五年九月至二_一六年二月间的子女抚养费二万一千元。
三、驳回原告小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小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析】
代理律师认为:
1、本案难点及关键点在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是否包含保姆费。男方是否为非婚生女小肖的生物学父亲。
小妞与小各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小妞就与男方小各一起在男方小各父母家里一起共同生活。同居期间,小妞怀孕。在非婚生女小肖出生几个月之后,男方小各将小妞和女儿小肖留在男方小各父母家里,自己在外面与其他异性同居生活。小妞带女儿小肖离开男方小各父母家之后,男方小各从未对女儿小肖进行探视,未曾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对方主张为1500元,我们决定对男方小各收入情况的分析及孩子小肖的实际生活所需着手举证。
2、本案的突破点在于:
基于孩子一直由原告小妞抚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环境考虑,孩子由原告小妞继续抚养为宜,而通过代理律师多方面的举证说明,成功将孩子的保姆费确定在抚养费之中,争取到较高抚养费,且双方2015年9月结束同居关系后,期间女方小妞独自抚养子女的费用也成功追回,而通过专业的鉴定结果也证实了原、被告为小肖的生物学母亲及父亲。

【本案结语】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本案小妞委托代理律师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小肖抚养权归小妞,男方小各依法支付抚养费。经过代理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女儿小肖抚养权归陈女士,男方小各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并判令男方小各支付判决作出前没有支付的抚养费。判决作出后,男方小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代理律师继续代理小妞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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