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成本算合理避税吗

如题所述

算的。暂估成本如果按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由于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其他法定证据资料,对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暂估,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票以及其他法定证据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的,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处理。暂估成本如果是按会计核算要求,有合法合理依据的暂估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实务中有极少数纳税人,为了减少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采取随意暂估成本费用,达到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情况并不是合法避税行为,而是一种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故意延期缴纳国家税款的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在实务中检查发现,也会依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五十五条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流转过程中,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环节。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一般要经过产制、批发和零售三个环节,纳税环节解决的就是征一道税,或是征两道税,还是道道征税以及确定在哪个环节征税的问题。
第七十六 纳税期限,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期限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确定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一般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二是缴纳税款的期限,即在纳税期限届满后,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期限。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缴纳增值税的,应当从期满之日起15日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从期满之日起5日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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