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一私企签定了1年劳动合同(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于2008年11月到期,在此期间该公司拖欠本人2008年7月至11月的工资,并且未缴纳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的社保金。合同到期后,该公司采取回避拖延态度不予办理退工以及补缴保险金 工资也未发放 本人于2008年12月向所在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均未到庭。目前裁决已生效,该公司仍然不予执行,由于退工手续未办理,造成本人无法就业。经询问所在职介所被告知可凭生效的裁决书办理退工手续,但不知由此方式办理退工手续 是否会影响到之后本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该企业补缴社保金,劳动手册如何取回退工单如何办理,希望得到知情人士指教。
另: 劳动仲裁裁决书 判本人将社保金个人交纳部分若干(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给予被申请人(即该公司),事实上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正常发放工资期间该公司已将个人交纳部分扣除,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否会对此进行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