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问题?我家在农村,买了别的组的一栋房屋,准备重建,现在该宅基地出现问题。

在三十多年前,该地盘属于上峰组所有,后来由于要建小学,上峰组将该块地划拨给小学做农科教基地使用,并签订了证明(没有找到这份证明)。后来小学修建操场占用了南山组陈某的房屋,然后就将该农科教基地补给陈某,同样也签订了证明,证明有小学、村、乡、南山组的公章(我们已经拿到这份证明),但是没有上峰组的公章。后来陈某在该块地上建了一栋房子(已经18年了),房子卖给了谢某,谢某又把房子卖给了我们。南山组同意我们重建,但是上峰组却不同意,要我们交地盘的钱。现在我们户口转到了南山组,请问该地盘现在属于南山组还是上峰组。

你好!我目前在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工作!根据《土地法》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能买卖的,只能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如征地,但国有土地是不能变集体土地的!平时我们所说的买卖土地只是买卖土地的使用权!且土地所有权不是集体的就是国有的,不存在个人所有!
针对你所说的问题,首先我不知道那小学是国有的还是集体!上峰组划地给小学,小学方面有没有给上峰组一次补偿金!
若小学是国有,又补偿了上峰组,那土地就属于国有的,在上面建私宅是违法的!
若小学是国有,没有补偿上峰组,那土地所有权还是属上峰组,若小学对该土地改变其用途或转让必须经上峰组同意方可,不然是不能改变该土地的用途,甚至应该归还给上峰组!
以上两种情况不常见!
我觉得你那种问题应该这种情况(我在调查工作中最常见的情况):小学是村集体,上峰组只是划地给小学做农科教基地使用,但土地所有权还是归上峰组所有,若那土地不作农科教基地使用,小学必须将该土地归还给上峰组,不能转让或补偿给别人,就算要转让或补偿给别人也必须要上峰组同意方可,不管怎么样土地所有权还是山峰组的!你所说的土地经过多手转让都只是使用权转让而已!没有经过上峰组同意是不符合程序的!
《土地法》也有规定:若同一使用者对一土地使用超过二十年及以上,且在二十年期间原土地所有者没有向使用者或相关部门书面申请归还土地,则土地所有权归使用者!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你可以看看《土地法》!追问

就算上峰组划给小学后到现在已经三十多年了,所有权还是没有转移吗?
还有就是建房子的陈某是南山组的,他去国土局批地盘登记的时候,应该是以南山组的名义登记的。这个怎么算。

还有就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来看,土地还是属于上峰组???

谢谢 哦

追答

1、你所说的三十多年,又不同一使用者使用,都转了好几手!若二十年期间,A使用了10年,B使用了8年,C使用了3年,难道所有权就归C了吗?显然不是!更何况你所的那种情况,又不没经
原所有者即上峰组同意,私下转让的,上峰组完全可以不承认的!
2、土地的审批是不同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国土局是根据地的类别和其他因素来审批该地可不可以建房,跟所有权没多大关系!在农村,A组人的房屋建在B组的土地上是很常见的,但房屋还是登记A组!(我的调查工作中往往都是这样的争议!在农村,大部分人都认为地上建的房屋是谁的,那地就是谁,根本就没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是有时间段和条件的,且是针对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且要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所以必须确定上峰组那时有没有得到补偿,还有是什么时候作为补偿给陈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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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18
【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现在这宗地(这块地盘)的土地权利证书上的使用人是谁,就归谁使用。追问

没有房产证,只有那么证明。

追答

土地没有登记,是严重漏洞。不是说房产证。
【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要申请土地登记。
【2】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18条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以登记。
【3】对申请土地权利证书有争议,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自拿着自己的证据,去法庭举证质证。由法院判决。是谁拥有土地使用权。
可以凭法院判决,去申请土地权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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