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十多年前,该地盘属于上峰组所有,后来由于要建小学,上峰组将该块地划拨给小学做农科教基地使用,并签订了证明(没有找到这份证明)。后来小学修建操场占用了南山组陈某的房屋,然后就将该农科教基地补给陈某,同样也签订了证明,证明有小学、村、乡、南山组的公章(我们已经拿到这份证明),但是没有上峰组的公章。后来陈某在该块地上建了一栋房子(已经18年了),房子卖给了谢某,谢某又把房子卖给了我们。南山组同意我们重建,但是上峰组却不同意,要我们交地盘的钱。现在我们户口转到了南山组,请问该地盘现在属于南山组还是上峰组。
就算上峰组划给小学后到现在已经三十多年了,所有权还是没有转移吗?
还有就是建房子的陈某是南山组的,他去国土局批地盘登记的时候,应该是以南山组的名义登记的。这个怎么算。
还有就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来看,土地还是属于上峰组???
谢谢 哦
1、你所说的三十多年,又不同一使用者使用,都转了好几手!若二十年期间,A使用了10年,B使用了8年,C使用了3年,难道所有权就归C了吗?显然不是!更何况你所的那种情况,又不没经
原所有者即上峰组同意,私下转让的,上峰组完全可以不承认的!
2、土地的审批是不同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国土局是根据地的类别和其他因素来审批该地可不可以建房,跟所有权没多大关系!在农村,A组人的房屋建在B组的土地上是很常见的,但房屋还是登记A组!(我的调查工作中往往都是这样的争议!在农村,大部分人都认为地上建的房屋是谁的,那地就是谁,根本就没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是有时间段和条件的,且是针对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且要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所以必须确定上峰组那时有没有得到补偿,还有是什么时候作为补偿给陈某的!
没有房产证,只有那么证明。
追答土地没有登记,是严重漏洞。不是说房产证。
【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要申请土地登记。
【2】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18条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以登记。
【3】对申请土地权利证书有争议,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自拿着自己的证据,去法庭举证质证。由法院判决。是谁拥有土地使用权。
可以凭法院判决,去申请土地权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