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外地出差,自己不回家,改为家属前往探望,差旅费还要扣个人所得税吗?

由于工作需要,我长期在外地出差。公司有政策,两个月可以回家一次。而且规定:如果本人不回,可以让家属前往探望,公司负责报销往返的费用。但我在报销家属差旅费时,被公司扣缴了出差费用的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由于工作原因为家属报销的差旅费需要上缴个人所得税吗?是否有正式文件明确的说明相关的政策?

严格说来是不需要扣的。
它是给你的差旅费,这种补助不计入工资里。直接计入公司的管理费用。就不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把该补助计入你的工资里,无论以谁的名义给都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是以差旅费报销单的形式报销的,就不应该计算个人所得税。
文件就是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明确规定了工资的范畴,凡是计入工资表里发放的,无论是什么补助,都是工资薪金的范围,都要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相反,没有做在工资表里发放,即使是工资,也可以逃避交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很多公司发奖金都不造工资表,而是要员工拿发票回来报销,就是为了不交个人所得税。因为这发票报销已经把奖金转化为公司的费用,公司的费用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当然,这种逃税的方法不能提倡。
你说的情况本身就是差旅费,且以发票形式报销,是不应该扣个人所得税的。当然,你还得与财务人员好好沟通,有话好说,毕竟他还没有报到税局去,还可以更正,如果报到税局了,钱都上交税局了,就只能算工作差错,只能与财务人员好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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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15
个人出差差旅费需要上交个人所得税吗?要按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按票据金额实报实销的部分,如交通费、住宿费等,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的部分,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相关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目前很多地区参照财行[2006]313号文件执行,由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按上述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按照出差天数、路程等差旅费津贴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及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符合规定标准的免税。超过标准的部分,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第2个回答  2013-03-15
是的

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这种行为属于企业给职工的福利,福利也是要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第3个回答  2013-03-15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除工资、薪金以外,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这些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所以问题:这种由于工作原因为家属报销的差旅费需要上缴个人所得税吗?上述文件未规定不缴纳,公司应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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