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般不可以,但也有特殊情况。
(1)爷爷过户给孙子房产,不知道您说的情况是不是赠与给孙子,如果是赠与,通常在房屋过户后赠与完成,房屋成为孙子的个人财产,一般不能撤销。
(2)如果该房屋的赠与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的,一般可以撤销。孙子侵害爷爷或者爷爷的其他近亲属权益、孙子有赡养爷爷义务而不履行或者赠与房屋有条件而孙子不履行条件,爷爷也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非常及时,否则权利会消灭,如果您有实际需要,欢迎联系我们,我是桂芳芳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法律案件办理。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