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假饮料会怎样处罚?

贩卖假饮料会怎样处罚?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法规:

1、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规定:

1、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去年以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四个最严”,集中开展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等,全市食品安全稽查执法工作成效显著。

据悉,2018年以来,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四个最严”,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去年,全省共破获案件356起,捣毁“黑作坊”“黑窝点”8个,查办各类食品案件8146件。

2019年上半年,昆明市集中查处食品违法案件450件,食用农产品综合合格率提升到99.54%,食品抽检合格率提升到97.7%。

据介绍,2018年,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针对全市从事米、面、油、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2018年中秋节前,加大对全市中秋月饼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2019年春节前,集中对东川、寻甸、嵩明、石林、宜良等县(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企业和白酒小作坊等进行检查;今年上半年,集中针对央视“3·15”晚会报道的“辣条”生产经营问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下达通知,要求全市加强对“辣条”生产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了解学习,我们增长了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辨别常识。”在日前食品安全宣传周云南省暨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主题日活动上,很多市民通过活动了解食品安全知识。

现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对《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通过图文资料、实物展示了近年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取得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对食品中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及食品添加剂用量等有明确的规定,为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表述。”工作人员介绍,一般来说,假冒伪劣产品是利用少量成本谋取更多非法利润,除了食品品质问题,过量使用添加剂等也是常见的违法行为。

落实“四个最严”,昆明开展假冒伪劣食品整治的同时,严格处罚相关违法行为。以2018年3月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案件处理为例,经查处,其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被给予罚款55243元的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人民网-昆明强力整治假冒伪劣食品 去年查办各类食品案件814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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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9
工商罚款几百到几千不等,要看数量,对屡罚屡犯者的会依法严惩。另外品牌商家会找制造假货者追究责任!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首先你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至于你卖的假不假,没人说,没人查,没事。
一旦有事,如果你没有餐饮服务许可,那就是多加一条非法经营的罪名。
当然,如果你是流动摊,那以上所说,一概没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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