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我身边"演讲稿 怎么写 ?

学校举行了"法律在我身边"的演讲比赛,我不知道要怎么写稿子。希望各位高手鼎力相助,小弟感激不尽~~
1.稿子要写什么内容?
2.哪些是重点?
3.需要注意什么?
4.举一些案例。
5.最好有样稿,参考一下。
拜托了~~~~~~
如果我得奖,再奖100分!

希望你能用上:
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
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各位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今天我以支教老师的身份,给大家谈一谈法律方面的问题,希望同学们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结合有些年来学习法律的一些体会和认识,和大家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同时,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律与生活》——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规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因此,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先哲卢俊曾喟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所谓枷锁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隐喻.
如果人间没有了法律的规则,将出现两种极端的局面,一者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源按需分配,届时国家,监狱,军队,警察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将不复存在,当然法律也因为失去了保障其实行的强制力而逐渐消亡.整个社会进入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个人的情感与道德的约束超越法律,达到完美的境界.其二种情况有可能世界将混乱一片,人们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财产,健康,性自由等等都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因为规则的缺失而最后崩溃,人类也将随之走向灭亡.较之二者,也许在现阶段看来,第二种状态具有出现的盖然性.由是观之,吾国吾民依然无法摆脱社会规则之清朗.
法律是规则和原则统一.法律首先是规则.法律总是表现为一条一条的规则,规则是法律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但是,由于规则本身具有滞后性,有限性等弱点,因而,规则要和原则结合起来,要深入探究法律背后共同的东西,这样才能全面充分地掌握法律.第四,法律应该是百科全书.学习法律不仅仅需要学习法律规则方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掌握和这些法律规则有关的非常丰富的广博的知识.人的任何知识,任何经验,对他的法律理解和法律执法都大有裨益.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法律要规范人的行为.我觉得就有必要首先研究这个"人"是什么 经济学把"人"假定为"经济人",伦理学把"人"假定为"道德人",法律对"人"也有一个假定.我认为,法律对人的假定是"坏人".霍布斯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如果你要了解法律,一定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要从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这就是霍姆斯著名的"坏人理论".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基本假定,法律的"坏人理论"把人性假定为恶,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因为人性恶,是坏人,会做坏事,为了禁止坏人做坏事,让坏人做不成坏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则.如人会背信弃义,所以要规定诚实信用;会出尔反尔,所以要签订合同;会损人利己,所以要规定损害赔偿;会杀人越货,所以要罚当其罪,等等.从这个角度看,人性恶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渊源,有坏人才有法律,从根本上说,法律就是一套对付坏人的规则制度.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针对人性恶,禁止坏人做坏事的各种法律规则,如背信弃义,会遭到"上帝"的惩罚;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要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会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就不背信弃义,不违反合同,不损人利己,不杀人越货了,结果人们弃恶从善,坏人变好人.可见,法律是克服人性恶的工具,法律催人向善,正是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成为好人.

如果法律把人性假定为善,把人看作好人,不会背信弃义,那还讲什么诚实信用;不会出尔反尔,那就用不着签订合同了;不会损人利己,那就谈不上损害赔偿;不会杀人越货,那还规定刑法干什么 等等,一句话,如果人是好人,就不需要法律规则了.好人虽然也会有矛盾纠纷,但只是小打小闹,严重不到法律上来,好人不需要法律,法律是对好人的不敬.从这个角度看,人性善的假定,好人理论,往往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假定人性善,好人不会做坏事,用不着法律规则,法律也没有规定,因而人们背信弃义,不受"上帝"惩罚;违反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不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不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何不背信弃义,违反合同,损人利己,杀人越货呢 结果人们弃善从恶,好人变坏人,这正是所谓的"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如果没有法律,每个人都可能是坏人.
小到个人私事,实践"坏人理论"还是"好人理论"大有不同.如果相信人性恶,有坏人,会做坏事,因而提高警惕,谨防坏人,就不会上当受骗,就不会有那么多问题了.相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问题都是因为信以为人性善,误以为是好人,好人没事,轻信于人,放松警惕,结果上当受骗.所以在人们的日常交往中,要区分善恶,识别好坏,"先小人后君子"而不是"先君子后小人",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这是生活的态度,也是法律的态度.善良的人们往往缺乏法律意识.所谓的法律意识,第一就是坏人意识,要时刻意识到有坏人会做坏事,因而才知道用法律去防范坏人保护自己.

大到国家制度,如国家权力,实践"坏人理论"还是"好人理论"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如在西方国家,霍布斯认为国家是"利维坦",是"凶恶的巨兽";洛克认为国家是"必要的恶";潘恩认为国家是"祸害".他们并不是在谩骂国家,而是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是一个强权组织,拥有任何私人所无可匹敌的强大暴力,是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的最大危险,认识到"一切权力都易于滥用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正是基于对国家权力上述坏的认识,所以才提出了"三权分立"和"权力制约"的政治制度设计,并提醒人们,"要是三权合一,那就一切都完了".实践证明,正是因为对国家权力的坏的认识,才导致了西方国家的宪政法治以及民主自由.这是坏的出发点导致好的结果,可谓忠言逆耳利于行,置之死地而后生.相反,如果信以为国家超凡至圣,全知全能,大公无私,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用不着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结果高度集权,独断专行,贪污腐化,国家真的成了"利维坦",权力走向异化,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这是好的出发点导致坏的结果,历史反复证明,通向地狱的道路常常是善良愿望铺成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法律在我身边"演讲稿 如下:
  天平是衡量权利义务的信物;法槌是惩恶扬善的利器;法官是社会主义的保障;法律是天下之公器。我们享受在幸福的二十一世纪,使用着各种各样的高科技;我们生活在这和平与法的年代里,过着丰富多彩的美好生活。尽管从小就接受法制教育, 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但是在事实上到底有多少人是真正正地了解法律?又有多少人掉进罪恶深渊里,再也回不来了呢?虽然国家政策多,法律严谨,但是还有部分青年人随心所欲,无济于事。甚至让有用的东西干那些伤人害己的亏心事。比如利用计算机在网上进行敲诈勒索,使他们误入歧途,执迷不悟,陷入了网络的深渊,不能自拔,让一条条年轻的生命告别色彩斑斓的世界。法律,它其实时时刻刻都在监督着我们的一举一动。

  有人曾经说过:“法律好比一艘在大海上的船,在船上行动是自由的,可一旦跨出了这艘船的底线,就会掉入海里----接受法律的惩罚。我想是的——一定是的!

  记得刚开学的第一个星期四,在多名男同学的勾引之下,我们班的9名男女同学一起来到了距离学校很近的网吧去玩电脑游戏。到了网吧,只见这里烟云吐雾似的笼罩着,最上方还挂着一个“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本网吧”这几个显眼的个大字。乍一看,有95%以上的都是中小学生,而且座位满满当当的。这时网管赶紧过来招呼说:“同学们,玩多长时间的?开几台机子啊?”这浓重的外地口音里还夹杂着浓重而又虚假的善意。“我们开9台,一小时……”说完,事办好后又连忙招呼其他学生去了。就在这时,一个同学的妈妈匆匆忙忙地跑来了,把她的孩子狠狠地训了一顿,还拧着他的耳朵去找网管,愤怒地说:“不是写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吗?为什么还接待?”网管说:“那能怪我们吗?是你的孩子自己愿意来的…”就在这时,执法民警不知什么时候已经走了过来。果然,网管显现出了不知所措而又惊慌的神情。于是,他赶紧给每个学生几元钱,连忙把他们轰走了。于是,民警郑重地说:“你知道这样是违法行为吗?营业执照被吊销了,并处罚金1000元。”管理员再三请求,但无济于事。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啊。

  的确,让未成年人随便进入网吧这件事,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他们确实应该为这起事件负责任,因为他们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的明确规定。通过这件事情,就能够看出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为我们这些未成年人的成长开辟了绿色的通道,是一些孩子能够改邪归正,重新开始。

  其实,我们也应该深思、反省一下:既然法律对这些违法人员进行约束,我们是否也应该约束一下自己呢?这么多的法律法规,给我们营造了很好的条件去完成学业,我们是否也该自觉遵守一下不去网吧的规定呢?这样,我们才是一个守法、懂法的中学生,一个合格的小公民。
第2个回答  2012-12-12
希望你能用上:
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
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各位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今天我以支教老师的身份,给大家谈一谈法律方面的问题,希望同学们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结合有些年来学习法律的一些体会和认识,和大家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同时,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律与生活》——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规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因此,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先哲卢俊曾喟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所谓枷锁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隐喻.
如果人间没有了法律的规则,将出现两种极端的局面,一者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源按需分配,届时国家,监狱,军队,警察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将不复存在,当然法律也因为失去了保障其实行的强制力而逐渐消亡.整个社会进入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个人的情感与道德的约束超越法律,达到完美的境界.其二种情况有可能世界将混乱一片,人们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财产,健康,性自由等等都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因为规则的缺失而最后崩溃,人类也将随之走向灭亡.较之二者,也许在现阶段看来,第二种状态具有出现的盖然性.由是观之,吾国吾民依然无法摆脱社会规则之清朗.
法律是规则和原则统一.法律首先是规则.法律总是表现为一条一条的规则,规则是法律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但是,由于规则本身具有滞后性,有限性等弱点,因而,规则要和原则结合起来,要深入探究法律背后共同的东西,这样才能全面充分地掌握法律.第四,法律应该是百科全书.学习法律不仅仅需要学习法律规则方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掌握和这些法律规则有关的非常丰富的广博的知识.人的任何知识,任何经验,对他的法律理解和法律执法都大有裨益.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法律要规范人的行为.我觉得就有必要首先研究这个"人"是什么 经济学把"人"假定为"经济人",伦理学把"人"假定为"道德人",法律对"人"也有一个假定.我认为,法律对人的假定是"坏人".霍布斯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如果你要了解法律,一定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要从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这就是霍姆斯著名的"坏人理论".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基本假定,法律的"坏人理论"把人性假定为恶,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因为人性恶,是坏人,会做坏事,为了禁止坏人做坏事,让坏人做不成坏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则.如人会背信弃义,所以要规定诚实信用;会出尔反尔,所以要签订合同;会损人利己,所以要规定损害赔偿;会杀人越货,所以要罚当其罪,等等.从这个角度看,人性恶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渊源,有坏人才有法律,从根本上说,法律就是一套对付坏人的规则制度.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针对人性恶,禁止坏人做坏事的各种法律规则,如背信弃义,会遭到"上帝"的惩罚;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要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会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就不背信弃义,不违反合同,不损人利己,不杀人越货了,结果人们弃恶从善,坏人变好人.可见,法律是克服人性恶的工具,法律催人向善,正是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成为好人.

如果法律把人性假定为善,把人看作好人,不会背信弃义,那还讲什么诚实信用;不会出尔反尔,那就用不着签订合同了;不会损人利己,那就谈不上损害赔偿;不会杀人越货,那还规定刑法干什么 等等,一句话,如果人是好人,就不需要法律规则了.好人虽然也会有矛盾纠纷,但只是小打小闹,严重不到法律上来,好人不需要法律,法律是对好人的不敬.从这个角度看,人性善的假定,好人理论,往往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假定人性善,好人不会做坏事,用不着法律规则,法律也没有规定,因而人们背信弃义,不受"上帝"惩罚;违反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不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不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何不背信弃义,违反合同,损人利己,杀人越货呢 结果人们弃善从恶,好人变坏人,这正是所谓的"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如果没有法律,每个人都可能是坏人.
小到个人私事,实践"坏人理论"还是"好人理论"大有不同.如果相信人性恶,有坏人,会做坏事,因而提高警惕,谨防坏人,就不会上当受骗,就不会有那么多问题了.相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问题都是因为信以为人性善,误以为是好人,好人没事,轻信于人,放松警惕,结果上当受骗.所以在人们的日常交往中,要区分善恶,识别好坏,"先小人后君子"而不是"先君子后小人",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这是生活的态度,也是法律的态度.善良的人们往往缺乏法律意识.所谓的法律意识,第一就是坏人意识,要时刻意识到有坏人会做坏事,因而才知道用法律去防范坏人保护自己.

大到国家制度,如国家权力,实践"坏人理论"还是"好人理论"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如在西方国家,霍布斯认为国家是"利维坦",是"凶恶的巨兽";洛克认为国家是"必要的恶";潘恩认为国家是"祸害".他们并不是在谩骂国家,而是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是一个强权组织,拥有任何私人所无可匹敌的强大暴力,是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的最大危险,认识到"一切权力都易于滥用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正是基于对国家权力上述坏的认识,所以才提出了"三权分立"和"权力制约"的政治制度设计,并提醒人们,"要是三权合一,那就一切都完了".实践证明,正是因为对国家权力的坏的认识,才导致了西方国家的宪政法治以及民主自由.这是坏的出发点导致好的结果,可谓忠言逆耳利于行,置之死地而后生.相反,如果信以为国家超凡至圣,全知全能,大公无私,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用不着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结果高度集权,独断专行,贪污腐化,国家真的成了"利维坦",权力走向异化,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这是好的出发点导致坏的结果,历史反复证明,通向地狱的道路常常是善良愿望铺成的.
第3个回答  2012-06-14
法律定义及描述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 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2]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 法律体系 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 法律制度 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103]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104]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惯例和实例是让人民接触公平正义的重要部份;而公民社会则是一个用来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础的社会组织、社群和团伙等
第4个回答  2008-05-16
学生的话,就写涉及到家庭以及学校的法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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