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一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腿残了脚趾(十级伤残),他不打算干了。单位除了给了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外,另外给他一次性伤残补助3200元*四个月,现在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有关人士,就是这3200元,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单位支付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不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的。据相关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在规定范围内,不需要交税。超额的,要交。  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财税 〔2001〕157号文件: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伤残补助金适用福利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三、浙江伤残补助金标准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6-27

伤残补助金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待遇,属于福利费,根据以下法规,可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伤残补助金不需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4-09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抚恤性质,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是不用交税的。
第4个回答  2013-04-09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需要交税的。但好像单位给的不够啊:十级伤残按规定应该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6个月的伤者本人工资。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还应该另外给6个月的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的就业补助金。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