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的理由都有哪些?

如题所述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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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10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一般不会存在无效的问题(但是也会有).但是,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知识产权局就发给专利权证书.在专利维权的时候,如果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第一件事就是要看一下是否有可能专利无效.

    同样,在遭遇专利维权的时候,被告往往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涉案专利无效.如果涉案专利无效,自然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问题了.那么申请专利无效的理由有那些呢?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1、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保密审查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最常用的理由;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5、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说明书清楚、完整、实现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6、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依据,清楚、简要、限定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图片或照片清楚显示要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8、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的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9、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应当整体反映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申请可享有优先权,但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1、专利法第五条:违反法律、遗传资源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12、专利法第二十五条:6种不授权的情形;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13、专利法第九条:同样发明创造只授一项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综上,在专利维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申请专利无效的情况.以上所提到的十三种理由是法律规定的申请专利无效的理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其中,第三项理由,即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是被适用最多的理由.

第2个回答  2020-09-10
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效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
(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情况;
(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但未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适用性的情况;
(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情况;
(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中存在不清楚、不完整,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的情况;
(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存在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
(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的情况;
(8)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的情况;
(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
(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分案申请,且分案申请的内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范围的情况;
(11)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的情况;
(12)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到标示作用的设计中的任一种的情况;
(13)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即存在对于同一发明创造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
第3个回答  2013-04-09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更多资料参考发明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4-09
一般专利无效主要从新颖性出发。但具体也很多。
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下列具体条款的规定,可以被宣告无效:
1、 法2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
2、 法20条1款——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保密审查;
3、 法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
法23条——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规定;
4、法26条3款——关于说明书清楚、完整、实现的要求;
5、法26条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依据,清楚、简要、限定的规定;
6、法27条2款——图片或照片清楚显示要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规定;
7、 法33条——修改超范围的规定;
8、细20条2款——独立权利应当整体反映发、实的技术方案,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9、细43条1款——分案申请可享有优先权,但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 属于法5条的情形——违反法律、遗传资源的问题;
11、 属于法25条的情形——6种不授权的情形;
12、 法9条的情形——同样发明创造只授一项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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