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偷拍 偷录的证据可否作为法庭证据

请给我一个司法解释,最好区别我国大陆与海外一些国家的不同的这方面的司法认定。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比如,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他人家庭进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坚决不可取的,不要取证不成反而导致自己被告侵权。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司自由裁量时产生倾向影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依据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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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推翻了原先“未经他人允许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这项名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把“非法证据”严格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这就是说,过去常因未获他人同意而取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将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而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2个回答  2013-04-09
只要是在公共场所偷拍偷录就应该是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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