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的法律:《土地管理法》 、《水资源保护法》、《海洋资源法》、《防沙治沙法》、《渔业资源保护法》。
一、《土地管理法》:
1、土地管理法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水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以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环境状况为宗旨。结合流域及区域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编制工作实践。
1、针对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中的站网规划。
2、针对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中能力建设规。
三、《海洋资源法》
海洋资源是指在利用一切技术及经济条件,在海洋中寻找的对人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和能量。海洋资源法主要针对海洋污染、海洋生态破坏、海洋资源浪费的问题。
四、《渔业资源保护法》
1、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五、《防沙治沙法》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海洋资源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防沙治沙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渔业资源保护法》
1、土地法,是指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有利于稳定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
2、水法,有关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水事关系的法律。
3、矿产资源法是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正并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50年 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8条,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同年还颁布了《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线树木的通令》、《各级部队不得自行采伐森林的通令》。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
1979年 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并决定每年3月12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树节。
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6、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
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7、国土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各部门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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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法,是指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有利于稳定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
2.水法,有关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水事关系的法律。
3.矿产资源法是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正并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以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等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50年 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8条,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同年还颁布了《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线树木的通令》、《各级部队不得自行采伐森林的通令》。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1979年 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并决定每年3月12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树节。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6.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7.国土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各部门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拓展资料: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是两个联系密切,相互交叉,又有所不同的法律部门。其联系在于:自然资源法所涉及的自然资源都是环境法中的环境要素,大部分环境要素也就是自然资源;许多法律规范既是自然资源法的组成部分,又是环境法的组成部分;两个法律部门都有综合性、广泛性、技术性、社会性和较多的世界共同性的特点。自然资源法着重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环境法则着重调整各种环境要素及其综合体的保护。然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同时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实质上又是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据此,有些学者主张将二者融合为一个法律部门,称为“环境和自然资源法”。
参考资料:自然资源法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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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保护法》 水资源保护法以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环境状况为宗旨,结合流域及区域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编制工作实践,针对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中的站网规划和能力建设规划这两项主要规划内容,在我国是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下,要求所以团体及个人都要严格遵守。
《矿产资源》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森林法》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海洋资源法》 海洋资源是指在利用一切技术及经济条件,在海洋中寻找的对人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和能量。海洋资源法主要针对海洋污染、海洋生态破坏、海洋资源浪费的问题。
《防沙治沙法》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渔业资源保护法》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