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单位的可以采用不同的出库方法吗?比如固定资产采用个别计价法,材料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可不可以?
不好意思,我没有表达清楚。我的问题是:
1、同一个单位的不同固定资产可以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吗?
2、同一个单位的库存商品可以用不同的出库方法吗?比如设备类采用个别计价法,材料类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可不可以?
首先,新会计准则和内控指引规范里均未对一个企业可以采用几种折旧方法明确说明。所以实际操作中是可以的,但是大多数企业一般都会采用一种,主要因为这样方便简单易于操作。可以节省很大的人力物力,节约成本。但是相同分类的固定资产是必须一种方法的。(1. 房屋和建筑物。2. 一般办公设备。3. 专用设备。4. 文物和陈列品。5. 图书。6.运输设备。7. 机械设备。8. 其他固定资产)
对于可以采用两种及以上的方法的最有力证明,就是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上可以同时选择两种以上的折旧方法。截图如下:
相关条文:
《会计准则第4号文》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且必须在财务报表里披露。
《会计准则第4号文》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
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财税[2014]7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公告第三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注:这是税法的规定纳税扣除事项的,与会计具体操作并无多大关系)
不好意思,我没有表达清楚。我的问题是:
1、同一个单位的不同固定资产可以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吗?
2、同一个单位的库存商品可以用不同的出库方法吗?比如设备类采用个别计价法,材料类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可不可以?
不好意思,之前答错了。
1、同一个单位的不同固定资产可以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吗?
可以,例如:运输车辆和机器设备就可以用不用的方法
2、同一个单位的库存商品可以用不同的出库方法吗?比如设备类采用个别计价法,材料类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可不可以?
应该也是可以的。毕竟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或者强制规定的。不过实务中都是按同一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一个会计年度最好一经确定,不要随便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