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工伤,左脚有4处大骨折.7处小骨折,5个月了,现在还不能正常走路,走路就疼,厂里让上班

医院说骨折休假期为3个月,我已经超出了时间,必须上班,请问我该咋办,现在脚面不能挨地,还用脚跟走,我怕上班会留下后遗症,请问厂里让上班符合法律规定吗?
现在几处骨折还没愈合好

1.你在休假期内仍然可以享受原有工资待遇,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最长不会超过24个月。所以既然还不能正常上班,厂里是不能要求你去上班的。
2.建议你去作个伤残等级鉴定,如果被鉴定为相应的等级伤残,无法继续劳动的,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 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 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 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
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
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
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
额;
(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
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
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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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2
可以去申请延长医疗期的。你的情况走路都困难,怎么去上班呢。如果用人单位觉得有问题,你可以再要求医生出具证明的。
第2个回答  2013-04-02
如果你有社保,就去做个伤残鉴定,也许会对你有帮助。
第3个回答  2013-04-02
问医生为什么还不好?让其出示证明。或者直接做伤残鉴定
第4个回答  2013-04-02
直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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