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最低工资是多少?有没有规定啊?

如题所述

北海市有关部门有相关规定,从2007年11月起,北海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580元,每小时4.5元。合浦县调整为每月400元,每小时3.0元。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此次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最低工资中不包括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个人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艰苦岗位津贴、住房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对象包括国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广西自1995年4月开始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今年是调整力度较大的一次,月增额达80元。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划分有所不同。北海一直是标准最高的一类地区。合浦县自2004年以后,被划为四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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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4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2012-12-30 17:06:09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中央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8.05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小时提高到15.2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3元/小时提高到36.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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