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规范适用于多少年以前?

如题所述

钢结构的使用年限是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及《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的原则制定。钢结构的使用年限在《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总则及其他相关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摘录

1总则

1.0.1 为在钢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其中,由冷弯成型钢材制作的构件及其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的规定。

1.0.3 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制订的。按本规范设计时,取用的荷载及其组合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在地震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的规定。

1.0.4 设计钢结构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并符合防火、防腐蚀要求。宜优先采用通用的和标准化的结构和构件,减少制作、安装工作量。

1.0.5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

1.0.6 对有特殊设计要求和在特殊情况下的钢结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摘录

1.0.1 为统一各类材料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使设计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结构、组成结构的构件及地基基础的设计。

1.0.3 制定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以及钢结构、薄壁型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等设计规范,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制定建筑地基基础和建筑抗震等设计规范宜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原则。

1.0.4 本标准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1.0.5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0.5 采用

 

1.0.6 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结构可靠度。可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分析确定。

1.0.7 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 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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