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四章 安全检查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四章,旅客及其携带物品在登机前必须接受安全检查,这是为了确保航空旅行的安全。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乘客必须通过安检,只有在国务院特别豁免的情况下才可免检。未能通过安检的旅客将无法登机,相关损失需自行承担。


安检人员会核查旅客的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采用仪器或手工对人和行李进行细致检查,如有必要,安检力度会加强。已安检的乘客需在候机隔离区等待登机,这是为了保持登机秩序。


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和机组人员,以及他们携带的物品,同样需要经过安全检查。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非相关人员则被禁止进入这个区域,以确保乘客的安全环境。


外交邮袋通常免于安全检查,但外交信使及其随身物品则需接受检查,除非有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禁止伪报品名或夹带危险物品。航空邮件同样要经过严格检查,可疑邮件会由安全和邮政部门共同处理。


乘坐民用航空器时,随身携带或交运的物品受到严格限制。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等。除以上规定外,其他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能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或由机组人员在目的地交还,但需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特定规定。


对于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乘客必须遵守限量携带的规定,具体限量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是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的条例。于19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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