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3-04-08
马克思在1858年1月14日给恩格斯的信中说:“我很愿意用两三个印张把黑格尔所发现,但同时又加以神秘化的方法中存在的合理的东西阐述一番,使一般人都能够理解。”列宁很注意马克思的这一愿望。但马克思终于没有实现这一夙愿。恩格斯对此作过一些具体的努力,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系统化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他也没有提出一个完整的辩证法体系。列宁在认真阅读黑格尔的《逻辑学》时高度评价其辩证法思想,对其关于如何建立哲学思想体系的思想甚为赞赏。他立足于辩证唯物主义,发挥了这些思想,并提出了一些关于唯物辩证法体系的设想。
三个渠道:
1、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的统一
列宁说:“在《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一门科学”列宁的愿意不是指三门独立的科学的一致,而是指唯物辩证法或辩证唯物主义的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宇宙观的含义;二是逻辑学的含义,即它的范畴、原理成为一个逻辑的发展过程,符合思维规律,符合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三是认识论的含义,即它的内容的逻辑顺序是同认识史一致的,是符合认识规律的。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哲学的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的一致,历史(认识史)和逻辑的一致。
2、哲学体系的起点是最抽象、最简单的东西
建立哲学体系的基本原则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体系的逻辑起点就应该是最简单、最抽象的东西。黑格尔就根据这个原则把“存在”作为他的《逻辑学》的起点。列宁对黑格尔的这一观点和做法是肯定的。在列宁看来,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哲学体系,对如何学科的体系都是适用的,马克思的《资本论》的体系就是按照这一原则来建构的,它的起点“商品”就相当于黑格尔的“存在”。《资本论》就是一个从商品开始,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展开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体系。
3、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
列宁认为,辩证法的核心或实质的概念,是建构唯物辩证法体系的根本原则之一。辩证法的核心即辩证法的最根本规律,因而它应该贯穿于整个辩证法体系之中。这在黑格尔哲学中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因而黑格尔哲学体系就是由否定之否定(正题、反题和合题)构成的。他所说的否定之否定也就是对立面(正题和反题)的统一(合题)。关于事物是由矛盾构成的,矛盾运动推动了事物的发展的思想是非常古老的,把这一规律完全贯穿到自己哲学体系中的是黑格尔,但黑格尔把它扭曲成正反合三段式,似乎一切事物和思想的发展都经历了这三个阶段,这显然是难以成立的。列宁对否定之否定加以改造,把它理解为矛盾运动的表现,并把否定之否定和矛盾规律区别开来,把矛盾规律理解成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认为它才是辩证法的核心。恩格斯把辩证法叫做“矛盾辩证法”,就包含了这一思想,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把它最后明确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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