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明明是民事案件,而法院却移交公安机关怎么办

如题所述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的案件中,发现涉及经济犯罪的经过审查确定,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如已移交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律师了解案情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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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7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的案件中,发现涉及经济犯罪的经过审查确定,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如果移交了,可以找律师了解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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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7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的案件中,发现涉及经济犯罪的经过审查确定,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如已移交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律师了解案情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扩展资料:

处理“民转刑”案件应严格依法依规(连续报道)

11月18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版“关注法治进程中的问题”系列报道①刊发题为《“宜春市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读者来信和记者调查《三问宜春: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社会反响强烈。

记者就此案涉及的“民转刑”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方面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一般情况下,根据案件性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界限是比较清楚的。但有些情况下,民事、刑事案件交叉在一起,甚至会出现案件被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又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

此种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鉴于实践中时常出现公安机关借打击经济犯罪之名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公安部多次就此问题发布通知。

1989年发布《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发布《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再次强调,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

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1995年又发布《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在这些文件中,公安部再三强调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处理“民转刑”案件应严格依法依规(连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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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6-11-21
民事案件 移交公安机关? 是判完的还是没判完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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