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的起草和修改参考了哪国的婚姻法

或者说是土生土长的,哪国婚姻法都没参考或者说发展的趋势是什么?

我国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使传统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几千年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编纂形式被打破,代之以独立的部门法编纂形式和体制。在民事立法方面,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模式。德国民法由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组成,1911年起草完成的中国近代第一部民法《大清民律草案》专设亲属一编
新中国成立后,宣布废除旧法统。在亲属立法方面,基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的立法传统,和受前苏联立法体例的影响,将调整人类自身生产和再生产领域内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亲属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作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立法指导思想和理论上,均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家庭已丧失其经济职能,与社会经济生活无关,婚姻家庭关系不是商品关系,不能划归民法的调整范畴,从而将作为民法三大组成部分之一的亲属法人为地从民法范畴中割裂开来,并改称婚姻法。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是在这种理论和立法思想指导下,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形式存在的。
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开始,到90年代末,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在制度构建和立法技术方面有了较大突破。
1989年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四个司法解释。1989年11月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作了明确界定。规定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法院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199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延,包括了继承、受赠的财产,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承包、租赁等收益。意见还对夫妻住房及其他财产分割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针对子女抚养权问题,199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就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199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夫妻双方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处理等问题了规定。使法院对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承租公房的分割,有了法律依据。

  这些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与漏洞,使法律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解决了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难题,也为现行婚姻法修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8-11
  此消息已经是确认为假消息,是网民的杜撰和调侃。
  首先,各大贴吧里的版本不同,有的文件是第10号,还有第12号,罚款数额也不统一,其次,根据公文写作格式,发现此文件文头格式并不是正规的公文写作格式,内容中关于“2015年10号”写成“2015号10号”,错误明显,此外落款日期表述不正确,最终确定此文件为假的,为网友因“彩礼”问题做出的杜撰。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