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有什么作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29
问题一:关于“发出商品”科目,包括什么项目,如何用这个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发出商品”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对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发出商品”科目,贷“库存商品”科目。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借“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2、帐务处理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问题二: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要怎么区分?两者有什么不同,分别什么情况下用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能否举例说明下? 库存商品:一种如果你们是工业企业,车间完工产品入库就算是你们的库存商品
另一种如你们是商贸型企业,购进的商品及相对应发票齐全,这入库就是库存商品。
结转成本时,不管是那一种类型的,都是贷库存品
发出商品:就是从你们仓库里给客户发货,这货还在路上,也没开出相对的收入票,等客户确认
OK后,才会让你们开票给他们,

比如你们是一家商贸企业(这个简单点),
购进商品及取得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增 --进项
贷:应付款

你发货给你客户,等你客户确定OK后再开票。借:发出商品
贷:主营收入
应交增--销项
确定OK后要你们开票: 借:应收款
贷:发出商品
月末结转成本:借:主营成本
贷:库存商品

商品有误,退回。 借:发出商品(红字)
贷:主营收入(红字)
应交增---销项(红字)
如果不懂再问吧

问题三:什么情况下用发出商品这个科目 确切说你的货物发出了,但对方还没有收到,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还是你的存货,就是不在你仓库了。一旦对方收到,有确认单了,你就应该确认收入,从发出商品转出

问题四:关于“发出商品”科目,包括什么项目,如何用这个科目? 1、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发出商品”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对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发出商品”科目,贷“库存商品”科目。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借“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2、帐务处理(1)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2)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增值税(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问题五:什么时候用“发出商品”这个科目,对方科目应该是什么? 发出商品是指未到达收货方,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对方科目为“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问题六:关于工业企业“发出商品”科目 我个人的看法:
1、生产型企业可以采用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期末可以有余额,发出商品的期末余额,因为还不符合结转成本的要求,其实最终还是在报表的存货中体现。
2、根据我个人的经验,库存商品转入发出商品时,不用计提销项税,因为按照会计准则,这时的确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因此没有计提销项税的依据。
3、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按照会计准则你们公司不应该确认收入、不应厂计提销项税同时结转成本,但是会计和税务往往是两条线,税务局很有可能要求你们按照发出商品缴纳税款,比如房地产公司就会按照预收账款缴税。这时,我觉得有两个方法,一个是和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如果他们确认了你们的发出商品的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就应该在报告中进行说明,税务局也许会认可;另外一种方法是,你们和税务局沟通,税务局往往是只要保证了今年的税赋额度,会放企业一马,因为他们也会为明年的任务着想,最多是要求你们预缴税款。
个人的浅见,希望能够帮到你。
今天补充一下,我翻阅了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里面有例题使用了“发出商品”这一科目,因此我推断这个科目目前可以使用。并且我国现在要求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逐步废除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因此这个科目的使用应该不分生产型企业和非生产型企业了。
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的那几个原则,是不能确认收入并且计提销项税的。实务中税务会根据他们的想法对企业进行要求,这是税务实务和会计理论的差异。
做学问是很严谨的事情,我不敢说的太绝对,希望能够帮到你。

问题七:委托代销商品时,用"发出商品"科目还是"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是一个通用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成本
其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当独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
所以发出商品科目的用法比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广泛
只有属于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才可以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这种情况也可以用发出商品科目
其他的情况只能使用发出商品
在实际中,个人建议统一使用发出商品科目

问题八:实际成本法下可以采用的发出商品的计价方法有哪些 一、个别计价法 采用个别计价法是假设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作为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又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 优点: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比较合理、准确。 缺点:实务操作的工作量繁重,困难较大。 适用于容易识别、存货品种数量不多、单位成本较高的存货计价。 个别计价法的计算公式: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各批(次)存货发出数量×该批次存货实际进货单价 二、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 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 优点:计算方法简单。 缺点:不利于核算的及时性;在物价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按加权平均单价计算的期末存货价值与现行成本有较大的差异。适用于物价变动幅度不大的情况。 加权平均法有月加权平均法(也叫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1、月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作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存货单位成本=[月初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数量)]/月初库存存货数量+本月各批进货数量之和 2、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 存货单位成本=(原有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次进货的实际成本)/(原有库存存货数量+本次进货数量) 三、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指根据先入库先领用或发出的假定原则,对于发出的存货以先入库存货的单价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的具体做法是:先按存货的期初余额的单价计算发出的存货的成本,领发完毕后,再按第一批入库的存货的单价计算,依此从前向后类推,计算发出和结存存货的成本。先进先出法假设先入库的材料先耗用,期末库存材料就是最近入库的材料,因此发出材料按先入库的材料的单位成本计算。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的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对销售而言,先获得的存货先销售出去,使留下存货的日期离现在越近,存货价值越接近现在的重置价值。在物价上涨时,此法会导致较低的销货成本,较多的盈余。 先进先出法的优缺点: 其优点是使企业不能随意挑选存货计价以调整当期利润,缺点是工作量比较繁琐,特别对于存货进出量频繁的企业更是如此。而且当物价上涨时,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价值;反之,会低估企业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 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资本保全。而且,先进先出法对发出的材料要逐笔进行计价并登记明细账的发出与结存,核算手续比较烦琐。 运用先进先出法的注意事项 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种商品的价格总是有所波动的,在物价上涨过快的前提下,由于物价快速上涨,先购进的存货其成本相对较低,而后购进的存货成本就偏高。这样发出存货的价值就低于市场价值,产品销售成本偏低,而期末存货成本偏高。但因商品的售价是按近期市价计算,因而收入较多,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不符合配比原则,以此计算出来的利润就偏高,形成虚增利润,实质为“存货利润”。虚增了利润,就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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