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标准

如题所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比例:100%
即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比例:14%
即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8%
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扣除比例:2%
即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比例:75%
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6、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扣除比例:5%
即企业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比例:60%
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比例:12%
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扣除比例:5%
即一般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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