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传片中用城市标志物是侵权吗

如题所述

您好,这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并不侵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
在顾及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对叙述性词汇进行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尤其包括:在符合工商业的诚实惯例的情况下(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因此,只是宣传企业而用,拍摄到城市标志物的,不属于侵权行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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