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与或者直接处理,具体处罚视情况而定。高校招生管理比较复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在不改变现行制度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管理责任,相应的违规行为由主管部门处理。一是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与或者直接处理。
二是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机构,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其中,负责高校招生的省级机构包括省考试委员会及其省招办、省教育行政部门。三是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对挂靠高校招生管理的职责,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挂靠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种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
规范高校招生行为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制定有利于完善考试招生制度,使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社会参与的监督有法可依。2005年以来,各地、各高校实施了招生“阳光工程”,实施了招生“六不准”、“十不准”,有效维护了招生秩序。但是,一些地区和高校仍然存在擅自扩招、特殊类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改革和法治,关键是惩罚,惩罚会在社会上产生威慑力量。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违规和处罚措施,有利于提高招生领域的治理能力,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