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方正告字体侵权可以不回应吗

如题所述

需要回应,如真涉及侵权问题,应积极回应解决侵权问题;如被告不回应经法庭判决后为侵权的,是需要作出相应的道歉和赔偿。法院寄来传票说侵权案不回应,法院依旧会按照法律进行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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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3

不可以不回应,这是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方正字体中具有独创性的字体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除非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外,在其他情况下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属于侵权行为。

你方未经许可使用方正字体进行经营的属于侵权行为,方正公司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具体的侵权赔偿金额有法定的标准。

网上流传的字体、图片、文章都属于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已经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的除外),未经许可不得为经营使用,否则属于侵权行为。作为市场经营者要有这个法律意识,否则会不利于自己的经营。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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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1-19
严重怀疑回答者中不少方正的托儿,故意夸大侵权责任,让有疑惑的搜到这条问题的人吓的马上乖乖交罚款。

别天天拿著作权说事,著作权中所说的作品一般是文学,美术作品居多,本来字体这东西单抡出来很难界定目前到底算哪种,基本就告不赢,仅有的胜诉案例也就是只有几个大字在一面纸上,硬把纸和字当成一副美术作品去告才勉强胜诉,而且这种告发各地裁决还不一样,这种方法可查的也才告赢了一次而已。

所以,别理他,告去吧,律师函不用怕是个律师就能发,又不见得法院会受理,而且这种证据单薄的诉讼法院也难受理难执行。法院一大堆正经事,还能天天盯着这些鸡毛蒜皮的民事纠纷给你发传票?开玩笑呢。那些说什么发传票,等罚款的估计还在上小学,大人的工作很忙的不是你们大开脑洞键盘一敲就安排上了。

当然还是要尊重著作权,毕竟作者付出了心血,明知而白拿就是不要脸,给钱是应该的!

但是某正这种钓鱼行为,先不提示收费,你无意侵权的情况下用了马上揪你小辫子要钱,比骗子卖切糕还不如。有能力大肆搜罗侵权责任人,顾那么多律师客服威胁恐吓误用字体的人,为什么不把这笔钱拿来做自己的版权宣传,这不是有钱嘛,就是不肯用在正道上,所以分明是被害者的身份,但却依然令人不耻。名字叫这么大,希望你们的格局能配的起这名字。
第3个回答  2019-06-18

大家都到方正相关的旗舰店多下点单压一下惊,等货差不多到了,给他退了!表达一下大家的愤慨,让他知道什么叫民愤!我已经买了1万多了,退了两笔了‘

第4个回答  2018-07-04
许超(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
字体构不构成美术作品?我认为,著作权法里没有列、没有说,我觉得不保护,因为字体就是一个工业产品。英国版权法第54条保护,也就是当作工业版权。54条关于字体还规定“排版、铸字、印刷的过程”不构成版权。字体的版权和美术作品不可相提并论。在计算机出现以前,所谓保护就是防止人家做相同的字模,不管你是拿我的字模去翻做还是把我的字拿过去仿造都不行,如果做出来就是侵权。至于人家买了你的字模去印报纸、印广告,那跟你没关系。
张玉瑞(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字库整体具有版权,但是不好说单字具有著作权。字体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创作字体,创作字体本身是可以有版权的。下一个层次是字体工具,从活字印刷开始到现在的计算机软件,字体工具是有版权的。但是,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安娜法》到现在300多年了,单字都没有版权,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没有人要过钱。这就是创作字体、字体工具和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的不同。根据国际公约,字体的权利保护到造字工具,在铅字时代,维也纳公约给字体的权利是造字工具,这是确定的。英国版权法规定,字体的权利不妨碍用造字工具正常的打印印刷结果。创作字体是有版权的,字体工具是有版权的,但是字体工具打出来的字没有版权,对此世界各国都没有第二答案。
字体保护问题在国内立法上仍属空白,国际上也没有一致的做法,加之中国汉字所独具的特点,使得这个问题在知识产权学界存有普遍争议。
就目前字库诉讼来看,北京、上海地区法院对于单字是否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持否定态度,南京中院和江苏高院则表示支持,近几年字体维权胜诉的案件也基本上都发生在南京地区。
但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广大企业客户朋友们,在广告、装潢的商标标识、企业名称、广告语等方面谨慎使用字体,尤其是类似“喵咪体”、“喵呜体”等独创性较高的字体,降低企业侵权风险。一般说来只要不涉及独创性较高的字体或者只是小微公司或个人,或者涉及侵权的产品金额不是很高的话,一般方正不会走诉讼程序,法院也不会支持过度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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